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工伤损害赔偿 > 工伤护理费 > 合肥工伤护理费标准是怎样的

合肥工伤护理费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9 07:42:02 人浏览

导读:

我国法律体系庞大。包含了各种法律知识。相关标准、时效等等介绍的都十分详细。正因为做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标准。合肥工伤护理费标准也是如此。而且对于法律的规定,我们都要严格遵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合肥工伤护理费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体系庞大。包含了各种法律知识。相关标准、时效等等介绍的都十分详细。正因为做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标准。合肥工伤护理费标准也是如此。而且对于法律的规定,我们都要严格遵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合肥工伤护理费标准是怎样的

  一、合肥工伤护理费标准是怎样的

  (一)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

  (二)护理人数

  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护理期限

  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一,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四)护理级别

  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

  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第一,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

  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4、护理级别

  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二、工伤以后护理费应该由谁来出

  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存在生活自理障碍,需要护理的,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证明,用人单位负责护理,用人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请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由工伤职工请人护理。

  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的,所在省市有规定的,应当从所在省市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当地护工水平,比照同类情况办理。

  三、《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合肥工伤护理费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这种标准既然已经制定出来了,就是要人们能够遵守和信奉的。这便是制定标准的唯一目的。法律是具有权威性的,如果不遵守法律的规定,必然会受到相关的惩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