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上调工伤保险待遇</p>
导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工伤(亡)人员的待遇进行了调整,按照不同级别,每人每月增加80元至230元不等。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2009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提高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次调整标准,根据工伤(亡)职工的具体情况分别涉及三个方面: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将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将实施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按照规定,此次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依据伤残程度标准有所不同。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0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和150元。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08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规定,调整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则与供养亲属关系有一定的联系。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25元。对享受抚恤金合理分担的供养亲属依据分担比例享受此次调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文,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
核心提示:在广州,经工伤认定、鉴定部门审批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方可申请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解答广州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审核。办理条件
朔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公布,为保证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工伤保险待遇实现稳步增长,8月份,朔州市人社、财政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