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赔偿标准
导读:
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
3、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老社函[2005]135号”
一、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其中,生活补助费按因公出差人员标准的70%计算。
二 、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按月发放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用: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办理退休后停发津贴享受劳保待遇。
依据:A、《条例》第33条第(二)项
B、根据“鲁老社函[2005]45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如本人自愿,可参照上述规定从本单位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即:一次性计发到本人退休年龄,但最低不少于10年;
2、五至六级可解除劳动关系: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
依据:《条例》第34条第(二)项
三、伤残补助金:
1、一至四级按月发放:一级为本人工资的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依据:A、《条例》第33条第(一)项
B、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执行“鲁老社函[2005]135号”
2、五至六级可解除劳动关系:五级为本人工资的16个月;六级14个月;
依据:《条例》第34条第(一)项
3、七至十级终止劳动关系:七级为本人工资的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依据:《条例》第35条第(一)项
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终止合同):
五级20个月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六级18个月;七级16个月;八级14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10个月。其中,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加发50%。
依据:A、《条例》第34条
B、“鲁政发[2003]107号”第18条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合同):
五级35个月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六级30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0个月。
依据:A、《条例》第34条
B、“鲁政发[2003]107号”第18条
上述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1、距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全额支付;2、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就业补助金递减20%;3、不足1年的按10%;4、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上述两项待遇。(依据同上)
六、生活护理费(按护理等级评定):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2、大部分不能自理40%;3、部分不能自理30%。
依据:A、《条例》第32条,按月支付。
B、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执行“鲁老社函[2005]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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