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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赔偿应先工伤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6 09:03:25 人浏览

导读:

没有工伤认定就不能按工伤赔偿2006年6月1日上午,北京市某某电子机箱厂(下称机箱厂)冲床模具修理工胡某某正在工作。突然,冲床离合失控,滑块滑落,压在胡某某的右手上。我的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和掌骨全部被冲掉,拇指、小指粉碎性骨折,小指的中节和末节都没了

  申请工伤赔偿应先工伤认定,没有工伤认定就不能按工伤赔偿。

  2006年6月1日上午,北京市某某电子机箱厂(下称“机箱厂”)冲床模具修理工胡某某正在工作。突然,冲床离合失控,滑块滑落,压在胡某某的右手上。

  “我的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和掌骨全部被冲掉,拇指、小指粉碎性骨折,小指的中节和末节都没了”,胡某某提及当时的情景仍不禁流泪:“疼,钻心的疼,脑子里一片空白,只知道这辈子我算完了。”工友们赶紧把他送到附近的南口医院,后来又转到积水潭医院。经过十几次大大小小的手术治疗,胡某某的伤情基本稳定,但右手因失去中间三指及掌心严重畸形,剩余的两指残缺不全。

  “出了工伤后,厂长王某某向我许诺,给我楼房居住,让我妻子来厂工作,干什么工种自己挑。当时他还说,工伤已经报了,保证等我伤情稳定、鉴定伤残后,将赔偿款一次性付清给我,而且保证只要厂子在一天,就让我在厂工作一天。因为这个厂是家族企业,我和厂长又是亲戚,当时就完全信了他的话,也没提别的条件。” 说到当时的情况,胡某某仍为自己的善良、轻信感到后悔。

  厂长王某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当时许诺让胡某某的妻子来厂工作,但是供住房(单位宿舍)是有偿的,即交纳房租、取暖费、水电费等。而胡某某称当时并没有说过是有偿提供住房。

  2006年10月,胡某某的妻子来机箱厂工作,并住进了机箱厂的宿舍楼,厂长似乎没有食言。可是,胡某某却说:“伤情稳定后,我要求鉴定伤残,单位不给盖章,厂长又威胁我说,如果鉴定伤残,就必须退出楼房,给八九万元的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家人找厂长协商,可是他一直拖延不办,没有给与解决。”

  2007年9月27日,在厂方一直没有申请工伤的情况下,胡某某向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因超过一年申请时限被拒绝受理。

  厂方为什么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王某某承认厂里有责任。但他提出,事故发生后单位一直没有报工伤,是因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王国庆没有报,而且王国庆还是胡某某的舅舅。王国庆则对记者称,当时他误以为申请工伤认定是在伤情稳定以后,而且厂子没有给胡某某交纳工伤保险费,即使报上去,劳动保障部门也不会给钱,所以就没有及时上报工伤。

  “2007年11月,我母亲找厂长要求处理此事。厂长第二天便以我母亲扰乱工厂秩序为由停了我妻子的工作,并罚我妻子1064元。我妻子多次找厂长协商要求工作,可是他仍不允许。“到了这个时候,胡某某才感到赔偿一事并不简单。

  “后来我又找王某某协商。”胡某某的母亲王玉英回忆,“我说从儿子受伤起,单位就没给工资、生活费、营养费,你现在又把我儿媳妇的工作停了,他们一家靠什么过日子?可王某某根本不理我,而且还让他们厂的人把我儿子宿舍的电话给停了,不让住了。”王某某则不同意上述说法。他说,停电是因为他们一直不交电费。

  2008年3月,机械厂曾向昌平区法院起诉胡某某要求支付水电费、暖气费、住房费等,但被驳回起诉。胡某某说,他的宿舍到现在仍没有电。

  2007年12月,胡某某对机箱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2008年2月,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要求机箱厂为胡某某安排工作,但驳回其他申请请求。

  2008年3月,胡某某向昌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机箱厂额赔偿其损害费用,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生活护理费,为其补交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令胡某某失望的是,5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所受伤未经过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现依据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主张相应的权利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且合议庭已经征求是否同意变更为其他案由进行审理,原告又不同意变更为其他案由进行审理,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被告不是仅未给原告一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故原告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要求予以处理。” 最终,法院驳回了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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