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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送货途中受伤 向快递社索赔16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5 20:39:52 人浏览

导读:

快递员赵先生在送快递途中遇车祸受伤,在支付巨额治疗费后,他以该意外属工伤为由,把快递服务社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6万余元。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赵先生与快递服务社不存在雇佣关系,对赵先生之诉不予支持。不过准许快递服务社自愿补偿赵先生4万元。自2

快递员赵先生在送快递途中遇车祸受伤,在支付巨额治疗费后,他以该意外属工伤为由,把快递服务社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6万余元。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赵先生与快递服务社不存在雇佣关系,对赵先生之诉不予支持。不过准许快递服务社自愿补偿赵先生4万元。

  自2003年起,赵先生在乐帮快递服务社从事快递工作。2008年8月14日下午,赵先生驾驶燃气助动车在送快递途中发生单车事故,他因颈部、双肩关节等多处软组织损伤,入上海多家医院治疗。除统筹支付的费用外,赵先生承担治疗费用6万余元。去年8月,赵先生以双方系雇佣关系为由起诉法院。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先生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该后遗症相当职工工伤七级伤残。

  对于赵先生的诉请,快递社辩称自身属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对快递业务曾提供两种方式供赵先生选择,一种是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快递社提供交通工具、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工资;另一种是签订代理协议,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不提供交通工具、不缴纳社会保险,对业务费进行分成。快递社认为,赵先生选择的是签订代理协议,他以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双方仅存合作关系,因此不同意赵先生之诉请。

  法院查明,赵先生在从事快递业务期间,一直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并自行购买意外保险,由快递社每月按业务价格的50%与赵先生结算。

  法院认为,赵先生每月取得的收入与由劳动关系所取得报酬的特征并不相符。赵先生付出的劳务,只是他完成代理协议的组成部分,快递社支付的费用不具有工资性质,属业务费分成性质。在快递业务过程中,赵先生一直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

  此外,快递社不提供经营场所,不提供交通工具,不对赵先生进行考勤、考核等管理。快递社所受约束均来自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赵先生系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双方并未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而快递社曾向赵先生明确告知双方不建立劳务关系、劳动合同关系,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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