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将左手伸进搅拌机被轧残 疏忽大意自责30%
导读:
被告肖叶在邓州市开个砖厂。2007年4月12日,肖叶将其砖厂交由被告秦建承包,约定由秦建雇佣工人、开支工资。原告赵宇在该厂干活。2008年春节后,原告赵宇对工资待遇有意见,赵宇向秦建提出增加工资,按每天35元支付。被告秦建同意后,原告赵宇遂到砖厂受秦建的指派,负责搅拌机的开机工作。2008年9月2日上午10时许,原告赵宇在未关掉搅拌机电源的情况下,登上两米高正在旋转的搅拌机上,将左手伸进机内,致使左手被搅拌机轧伤,腕部截断。随后,被告秦建等将赵宇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并支付1500余元医疗费用。住院38天期间,被告肖叶两次给付赵宇父亲5200元。2008年9月10日住院期间,赵宇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肖叶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90967.4元。
根据被告肖叶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被告秦建共同参加诉讼。被告肖叶坚持原告所诉主体错误,不同意赔偿。被告秦建认可赵宇是其雇员,认为赵的损伤是自己故意所为,造成的后果应由个人承担,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赵宇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对在被告砖厂的工作任务明确,明知在未关掉电机的情况下,爬上两米高的正在旋转的搅拌机上手伸入危险,但由于其个人的疏忽大意,违规操作,造成自己的伤残,损害后果自己有重大过错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承担各项赔偿的30%即54290.72元。遂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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