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 > 重点法条解析 > 三国法 > 09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09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0 23:21:26 人浏览

导读:

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构成: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组成2、领土主权:所有权、领有权、排他的领土管辖权3、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4、河流制度:内河完全管辖、界河协议共同管辖、多国河流非沿岸国未经许可不得航行

  第一节 领土

  一、领土和领土主权

  1、领土构成: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组成

  2、领土主权:所有权、领有权、排他的领土管辖权

  3、 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

  4、 河流制度:内河完全管辖、界河协议共同管辖、多国河流非沿岸国未经许可不得航行、国际运河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

  1、传统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

  2、现代方式:殖民地独立方式、公民投票表决方式

  三、边界和边境制度

  1、条约划定边界步骤:定条约、立边界、制文件

  山脉为界依分水岭;可航行河流为界依主航道中心线;不可航行河流依河流中心线

  2、边境制度

  A.界标的维护:共同责任、通知、修复、重建

  B.边境土地的使用:不损害对方利益

  C.界水利用:平等航行权、不损害邻国利益

  D.边民的往来:通过有关法规及双方协约规定“特殊的方便”

  E.边境事件的处理:协议或通过更高级别的外交机关进行交涉和处理。

  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1、南极地区

  A.只用于和平目的

  B.自由和科学合作

  C.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D.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

  E.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

  F.建立南极协商会议

  2、北极地区:北冰洋适用海洋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大部分为公海

  第二节 海洋法

  海洋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生活经验底区域等。

  一、内海有关制度

  1、领海基线:两种算法

  A.正常基线:低潮线为作基线

  B.直线基线:最外缘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

  2、内海:有完成支配管辖权,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

  3、 港口制度:

  A.进出港口:提前一周申请、24小时前报告

  B.航行停泊

  C.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对位于其港口的外籍船舶具有管辖权

  二、领海及毗连区

  1、领海及领海制度

  A.宽度不大于12海里

  B.外国船舶在领海中有无害通过权

  C.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有管辖权

  2、毗连区有关制度

  A.毗连区宽度从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B.不是国家领土,不享有主权

  C.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制或规章

  D.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

  E.我国采取直线基线法,12海里领海宽度,12海里毗连区宽度

  F.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需要经中国政府批准

  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1、专发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①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②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

  ③法律制度:

  A.沿海国拥有以勘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及水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和从事经济性的开发和勘探权利

  B.对建造和使用的人工岛屿、设施有管辖权

  C.他国有航行、飞越、铺设权

  D.可制度与公约规定一致的专属经济区法规

  2、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

  A.以开发目的行使主权权利

  B.沿海国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C.拥有人工设施管辖权

  D.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制地位

  E.架设管道并不损害他国利益

  F.缴纳费用,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免缴

  四、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1、群岛水域制度: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其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

  2、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过境通行制度、公海自由航行制度、无害通过制度、特别协定制度

  五、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

  1、公海制度

  A.航行制度: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自由航行

  B.捕鱼制度:遵守本国根据有关条约和协议,承担义务

  C.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

  D.建造人工岛屿与科学研究

  2、公海上管辖权

  A.船旗国管辖

  B.普遍管辖:海盗、非法广播、贩运奴隶和毒品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

  一、领空及界限问题

  1、水平界限:领土边界线向上立体延伸构成水平界限

  2、垂直界限:领空自地球表面向上扩展的外缘

  二、国际航空法体系

  1、《芝加哥公约》主要原则和制度

  A.领空主权原则

  B.航空器国籍制度

  C.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

  2、国际民航损害赔偿责任:推定过失原则

  3、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危害民航安全罪行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义务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

  一、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主要法律制度

  1、原则: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利用原则、不得据为已有原则、和平利用原则、求援宇航员原则、外空物体登记和管辖原则、国际责任原则、保护空间环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2、制度:登记制度、营救制度、责任制度、

  第五节 国际环境法

  一、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及原则

  A.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务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

  B.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C.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D.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A.大气环境保护:防止气候变化和臭氧层保护

  B.海洋环境保护: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防止海洋倾倒废物

  C.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生物资源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

  D.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