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112条
导读: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代理人登记簿的设立和保险公司加强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与培训】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释义与适用】本条第1款是对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簿和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培训的规定。本条由原《保险法》第135条和第136条结合而成。
本条第1款是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簿的规定。保险代理人登记簿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确定了保险代理关系的保险代理人登记簿,是保险公司考察本公司保险代理人业绩和对其实施管理的依据。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也随之而来,其中许多与保险代理有关。为了明确保险责任,有效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有鉴于此,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登记簿,载明保险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电话、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及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以加强对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的培训、管理,规范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明确各自的责任,减少保险纠纷,维护保险公司声誉,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本条第2款是关于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与培训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随着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和逐步对外开放,竞争也随之加剧。一些保险公司为了眼前利益,不分良莠,利用各种保险代理关系扩大市场份额,保险代理市场比较混乱。特别是个人保险代理,数量很大,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素质不高,问题更加突出。主要问题有:一是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规范。实践中不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订立保险代理协议后,代理人再去办保险代理业务,而是谁能拉到保险业务谁就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有的代理人在拉到保险业务后,就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代理费,哪家保险公司支付的代理费多,就把业务给哪家,造成代理费越炒越高,有的达到保费的一半,甚至更高,严重影响保险市场秩序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二是保险公司对其保险代理人疏于管理和培训。保险代理人做业务时对保险条款解释不清,经常误导投保人。有的保险公司甚至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唆使保险代理人对投保人进行误导,发生理赔纠纷时,又以保险代理人越权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这些问题已给我国保险业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由此引发的保险纠纷大量增加,保险公司应当从中吸取教训。本条针对当前我国保险代理市场的突出问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这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应当对其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保险代理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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