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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114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9 15:38:28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和赔偿给付方面应履行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

  第一百一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和赔偿给付方面应履行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释义与适用】本条第1款是关于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和保险赔偿给付方面应履行义务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规定。

  第1条是关于保险公司在拟订保险条款和费率方面的义务规定。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监会一直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监管。按照《保险法》第136条的规定,保监会对条款和费率的监管为混合模式,对一般条款采取报备制度,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采取审批制度,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目前,我国保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产品雷同、产品适销性差、条款通俗性不够、产品定价不合理、条款费率执行随意等问题。为此,为鼓励产品创新,增强保险产品创新动力;加大偿付能力的监管力度,抑制非理性价格竞争;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对公司产品设计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保险附加费率的监管控制,扼制高手续费、高贴现费;加强产品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先后制定和颁布实施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暂行规定》、《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例如,2000年2月15日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0号)首次引入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制度。对于传统保险产品,由于产品形式比较简单、责任比较固定,监管部门对产品审查的要求是通过产品的备案管理来实现的。但对于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及投资连结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自从1997年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推出世纪理财后,投资型保险产品受到了广大保户的青睐。各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及投资连结保险等投资型产品。与传统产品相比,这些产品的保险责任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相关,不容易被普通人理解。而保险公司在销售这些产品过程中,容易夸大产品的投资收益水平,误导客户。因此, 2001年12月6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新型产品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要求作了详细规定,“开办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将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制度及客户报告制度报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在公告、寄送客户报告之前,应将公告、客户报告内容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应对报备材料出具法律声明书和精算声明书,保证报备材料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

  第2款是关于保险公司在理赔和保险给付方面的义务的规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或者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具备时,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这是保险人的最主要的义务。同时保险公司履行赔偿和给付义务还必须满足新《保险法》第23条规定的时限要求: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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