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九十七条
导读:
法条原文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的解除首先涉及到合同的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自始未成立。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我国的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我国的通说认为无溯及力。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既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标志。非继续性合同作为解除的标的,为解除有溯及力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性,还要受其他因素制约,主要受违约解除的法律性质决定。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守约方的一种救济方法。违约解除具有溯及力与这一性质相符合。
第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均属于此类。租赁、借用、消费信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给付人都只能请求对方返还响应的价金,在相应的给付时,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规定。但是,在长期的购销合同有其独特的性质,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
第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的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第四,协议解除有无溯及力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谓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免除的必然结果。恢复原状义务只发生于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的情况。因为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溯及的消灭,当事人之间当然恢复原状,不存在产生恢复原状义务的余地。在原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时,除了要返还原物外,还应当补偿因返还原物所支付的费用。如果返还的是能产生孳息的物,孳息应当随主物一道返还。当原物不存在时,如原物是种类物,可以同一种类的物返还。 所谓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等措施。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可以和赔偿损失并存:一、协议解除可以和赔偿损失并存。赔偿的范围是:对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而做准备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需责任方返还给付物时,对方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需责任方返还给付物,却拒绝返还时,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二、如果不可抗力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由此造成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当事人应赔偿损失。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对方为准备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在需返还给付物时,对方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而且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否则,责任放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三、违约解除可以和赔偿损失并存。当事人一方过错地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构成赔偿责任,该责任不能因为合同的解除而不复存在。其赔偿损失的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违约方还应赔偿对方因返还给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违约方不履行返还给付物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
郑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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