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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之治安管理处罚的一般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14:35:2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司法考试行政法部分,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是一个重要知识点,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在司法考试行政法部分,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是一个重要知识点,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行政处罚的程序、特别是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包括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是每年司法考试的必考点,必须熟练掌握。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都是针对决定程序而言的。

  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程序也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包含听证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简易程序以及一般程序中的听证程序的规定,仅仅较《行政处罚法》有个别调整,对此已经在《行政处罚法》中结合相应法条一并进行了讲解。而对于治安管理处罚的一般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需要重点掌握其以下特殊规定:

  1、受理。对治安管理案件,在受理后应当进行登记。(第77条)

  2、传唤。掌握以下三点:(1)传唤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传唤方式:原则上使用传唤证传唤;现场办案可以口头传唤,但必须出示工作证件,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3)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第82条)

  注意:传唤只适用于违法人员,对于受害人、证人不适用;对于口头传唤须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推而广之,即只要在公安机关以外办案,均须出示证件。

  3、询问查证。掌握以下五点:(1)询问查证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8小时;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24小时。(2)通知义务: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3)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4)被询问人可以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5)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询问人(警察)签名。

  注意,以上规定是针对违法人员的询问查证,对于被害人和证人的询问只适用上述第(4)(5)项规定。此外还要注意询问的地点:对违法人员经传唤后在公安机关询问;对被害人和证人可以在单位、住所或公安机关询问。(第83~85条)

  4、检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1)人数要求: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2)证件要求:原则上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只出示工作证件就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都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3)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注意检查笔录与询问笔录的区别:如果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上注明即可,检查笔录仍有效;询问笔录必须由被询问人签名,否则无效。

  5、扣押登记。(1)扣押的对象:只能对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予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但应当予以登记。(2)对扣押物品的处置:与案件无关的退还;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登记后立即退还;满6个月无人主张权利或者权利人不明的,收归国有。(第89条)

  6、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无法当场宣告的,2日内送达;有被侵害人的,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注意与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期限的区别)。(第97条)

  7、办案期限。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须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注意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99条)

  8、其他规则(第79、81、93条)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2)回避规则:警察的回避由所属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注意:对公安机关的正职领导的处分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做出)。

  (3)重证据轻陈述规则:只有本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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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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