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 > 司考难点精析 > 司考刑事诉讼法 > 2012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侦查羁押期限

2012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侦查羁押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4 18:28:25 人浏览

导读:

2012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侦查羁押期限。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中考点众多,很多内容都需要记忆,但这一科的重点相对集中,所以法律教育网的小编特地为您整理了2012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侦查羁押期限,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精彩推荐2012年刑事诉讼法总则重点法
2012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侦查羁押期限。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中考点众多,很多内容都需要记忆,但这一科的重点相对集中,所以法律教育网的小编特地为您整理了2012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侦查羁押期限,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

  精彩推荐

  2012年刑事诉讼法总则重点法条解读

  2012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详解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两审终审重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审判原则重点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三种:

  (一)一般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便可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徒以上刑罚,依照上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三种特殊的羁押期限

  1.重新计算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注意程序:这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受人民检察院监督。转自:法律教育网

  2.特殊起算点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不计入羁押期限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