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寻衅滋事罪
导读:
司法考试中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范围的指导内容和容易混淆知识点归纳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主观上是故意。
注意:“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满足精神空虚”。
2.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1)这里的随意是指没有一般人的理性动机。
(2)本情形与故意伤害罪的关系。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或重伤,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属于想像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1)追逐和拦截都是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辱骂是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
(2)当拦截行为情节恶劣,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时,属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3)当辱骂行为情节严重,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时,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任意损毁财物,是指违背他人意志损毁他人财物。任意占用财物,是指违背他人意志非法使用他人财物。
(2)强拿硬要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属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3)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5.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如果采取聚众方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属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以上是司法考试在犯罪法中的应用和具体考察的地方,要注意详加掌握并理解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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