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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难点之限制竞争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2 13:09:34 人浏览

导读:

导读:司法考试经济法难点之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司法考试经济法中相对比较容易掌握的内容,但是因为该法重点比较突出,为了提高大家的复习效率,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难点内容,希望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精彩推荐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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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之反不正当竞争法口诀

  (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公用企业主要是指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公共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在某个行业或对某种产品依法或者自然形成的具有某种垄断性质的经营者。行为表现一般是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针对公用企业的该种行为,该法第23条规定,可以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针对被指定的经营者,如果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则不仅没收违法所得还要予以罚款。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该行为已经在《反垄断法》中有更细致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这里的“政府”指除中央政府外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所属部门”指中央机构中的各有关职能部门(部、委、局等)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其行为表现一般是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行为方式上则必须是滥用了行政权力。根据该法第30条的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是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话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同样,被指定的经营者,如果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则不仅没收违法所得还要予以罚款。

  【2007年•单选题】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正确答案』C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该法第12条规定的。该行为的主体是一般的经营者,应当与前面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相区别。该行为的主体所利用的经营中的优势与公用企业等依法具有的独占地位是不同的。该行为在本法法律责任的章节中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责任。

  (四)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该法第15条规定,该行为的主体是投标者和招标者,不论是投标者之间的共谋还是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的共谋都可能构成招投标中的串通行为。根据第27条的规定,串通行为的结果不仅有罚款,中标结果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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