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讲义之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
导读:
核心内容:下文是关于司法考试中,宪法的相关知识点内容,那么这些内容需要注意的有哪些呢?将会结合条例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一)普遍性原则
1.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例外规定:
(1)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而不列入选民名单;
(3)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二)平等性原则
1.又称一人一票原则,我国选举在相同的地域基本上都是一人一票,每一票的效力相等。
2.平等性原则主要表现在:
(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
(4)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1.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直接选举。
2.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机关代表,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选举上级国家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间接选举。
3.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而其余级别的人大代表的选举都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秘密投票原则(《选举法》第36条)
1.在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2.对于少数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人,选举法规定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导语:司考宪法专题辅导: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进入了最后的冲刺阶段,为了让大家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在司法考试的宪法学中,选举制度是占分比较高的一个章节,需要考生特别准确地进行理解记忆。选举制度包括的重点内容如下:(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
退彩礼钱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下:1、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一起生活的,需要离婚才能主张;3、给予财彩礼导致给与人生活困难的,需要离婚才能主
一个人只要符合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件,就可以当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没有数额上的限制。其条件包括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济犯罪的情形等。
村干部拉票贿选的,不构成犯罪的,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破坏选举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触犯刑法一般情况下不算政治问题,但可能互相有影响。触犯刑法是涉及到犯罪与刑罚的问题。一般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属于犯罪,是刑法的适用范围内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死刑犯使用的理由是以示惩戒,死刑犯一般所犯的是极其严重的罪行,危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利益,因此剥夺其作为成年公民所能享有的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一般情况下是对重刑犯的。由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形包括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被判处上述两种刑罚的一般都是重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