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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经济法讲义之低价倾销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14:46:13 人浏览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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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为了保证参加司法考试的各位学子能够获得更好的资料,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们搜寻各种参加司考的较新变动,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文是关于司法考试的经济法的知识点讲义。请继续留意法律快车,小编将继续为大家搜集资料。

  【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要点为:

  1.经营者主观上要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2.经营者客观上确实以低于成本的法律|教育网价格销售商品。如果经营者在短时间对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不为低价倾销。

  3.请记忆四种除外的情况。

  (六)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要点为:

  1.有奖销售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2.请掌握有奖销售的三种手段。

  3.法律禁止巨额抽奖式有奖销售。“巨额”的标准为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4.有奖募捐、彩票发售不受本条约束。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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