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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法讲义之代理类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13:14:55 人浏览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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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托代理(基本类型)

  1)委托代理的产生依据为本人的授权;授权形式可为书面形式,也可为口头形式。

  2)授权不明的责任:连带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

  2.复代理(《民法通则》第68条)

  1)特征:

  (1)复代理人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

  (2)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3)复代理人的权限以代理人的权限为限。

  2)复代理产生的情形

  (1)事前本人同意的;

  (2)事后告知本人,本人同意的;

  (3)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的。

  何谓紧急情况: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民通意见》第80条)

  【例题】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答案】该选项错误。题干中已经明确表述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复代理的民事责任承担

  (1)本人同意情形以及法定复代理成立情形,本人(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授权不明情形下委托代理人和转托代理人的责任: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情形下,第三人的损失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承担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81条)

  3.共同代理

  1)含义:代理权属于二人以上的代理。

  2)责任问题

  (1)一般情形下,共同代理人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409条)

  (2)特殊情形下,即共同代理人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责任。(《民通意见》第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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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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