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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笔记(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4 10:02:54 人浏览

导读:

借款合同一、两类借款合同的不同借款合同可分为民间借贷,即自然人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商业借款,即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前者是民事合同,后者是商事合同。1.商事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民间借贷是不要式合同2.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商事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一、两类借款合同的不同

借款合同可分为民间借贷,即自然人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商业借款,即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

前者是民事合同,后者是商事合同。

1.商事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

民间借贷是不要式合同

2.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

商事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3.

1)民间借贷可有偿可无偿,无偿是指只还本金,不包括利息,商事借贷是无偿,但有例外,如银行贷给大学生的无息款。

2)例1:甲借乙钱,未约定还款日期,一年后甲要求乙三个月内还款,三个月后未还,又拖了半年才还,就最后丰年而言,甲可主张这丰年的利息。

例2:甲借乙钱,明确约定了两年的还款期限,但过了两年零三个月乙才还钱,甲可主张后三个月的利息。

3)例外规定:

①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息不得高出同期银行的4倍

②禁止复利

二、贷款业务的特殊规定

1.禁止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2.贷款人对借款人用款的监督,如果违反借款用途,贷款人有三个权利:

①停止发放借款;②提前收回借款;③解除合同

3.未约定偿还期限时,如何偿还利息

见第205条,1999年就该知识点出过题

4.鼓励提前还贷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后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转移物的使用权的合同

第一种、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性质、特征

1.双务

2.有偿: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借用合同的显著特征

3.原则上是不要式合同

1)例:租期6年未采用书面形式,如何认定?

6个月以内的租期可予承认,至少能推定双方当事人的租期为6个月

6个月以外,转为一个不稳定的不定期的租赁合同

2)例外:城市房屋的出租合同是要式合同且要在房产局备案登记

4.诺成合同

5.有期限的合同

1)不得超过二十年

2)有期限限制的意义

尽管租赁权严重物权化,但其毕竟是债权。若无期限限制,则丧失了债权的特性

二、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适租义务

1)见第216条,即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货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若违反适租义务,是根本违约,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2.维修义务

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见第221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若出租人不负担,承租人往往在租金中抵销维修费用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正当使用义务

见第217条

2.妥善保管义务

见第222条

3.禁止添附

见第223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添附,属侵权性违约行为,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禁止转租

见第224条。

1)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

例:甲为出租人,乙为承担人,乙又将房子出租给丙,乙为次承租人

①乙不得以丙未交租金为由,拒交租金给甲

②丙擅自进行了添附行为,乙可追究丙的违约责任但不得追究侵权责任,甲可追究丙的侵权责任但无法追究丙的违约责任

2)擅自转租

例:甲为出租人,乙为承租人,丙为次承租人

①甲可解除甲乙间的合同,而不能解除乙丙间的合同

②若乙声称其为出租人,当甲乙之间的合同解除导致乙丙间的合同无法履行,丙可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若乙告诉丙转租事实,丙不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③乙不得收取租金差价;若乙已获得租金差价,则应返还不当得利

(三)承租人的权利

1.买卖不破租赁:

见第229条。例:甲已将标的物出租给乙,租期5年。在租赁期间内,甲将租赁货物出卖给第三人丙。如果甲乙间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对丙有无约束力?

对丙有约束力。这里发生了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丙成为出租人,乙以后将租金交给丙。

2.优先购买权

1)优先权的行使必须是同等条件

2)优先权不适用于拍卖

3)我国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①《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和《民法通则意见》第92条规定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时,以共有人为先。因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源于所有权——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源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

4)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房屋的租赁合同,见第230条;

而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一切的租赁合同,见第229条。

5)出租人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的通知义务

①《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提前三个月,《合同法》实际改变了这个规定

②《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与承租人一起居住的家人的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见第234条。

例:一家五口人,甲、乙、丙、丁、戊,甲作为一家之长出面以自己的名义与A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来甲死去,甲的家人有要求继续居住的权利。

三、租赁合同的解除

重点:任意解除权

(一)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除的解除权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1.

1)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2)出租人也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

1)第215条:期限超过六个月且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六个月后视为不定期租赁

2)第232条:明确没有订立期限的

3)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凭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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