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企业是否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导读:
问:免征增值税的企业是否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销售货物是否免征增值税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无关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以申请办理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第二条第二款(四)项规定,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上述两条规定已经于2006年4月30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废止。在税收实践中,对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不管销售免税货物还是应税货物,只要其销售额达到了180万元,或者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必须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是免税货物、还是应税货物,或者其销售行为是否免税,并不影响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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