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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1 03:18:58 人浏览

导读: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和扶持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不规范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1994年税制改革以及之后税收优惠政策的几次补充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和扶持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不规范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1994年税制改革以及之后税收优惠政策的几次补充,尽管对税收优惠制度进行了完善,但由于改革的不到位以及一些认识上的偏差,税收优惠范围和重点仍不够明确和突出。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能针对不同时期社会经济目标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政策的时效性不强。  在现行税法中,落后地区的税收负担不是轻于发达地区,相反发达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以及“十五”  规划中都明确表示要加大对中西部等广大地区投资的力度。这几年也确实通过财政投融资的手段加大了对中西部的投资力度,但仅靠政府自身的投资和开发远远满足不了这些地区在资金、技术上的需要,对此,税收政策没有随社会经济目标而相应做出调整,表现出政策的时滞性。  (二)对外资企业实行“身份赋予型”的全面优惠,使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不明显。据统计从1992~1998年,我国外资用于非生产领域的占39.41%,用于生产建设的占54.71%,而在这54.71%的外资中,用于能源、交通、原材料建设的只有20%左右。主要原因是对外资实行不分行业规模的全面优惠,造成外资的短期行为,即借助税收优惠待遇尽快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收益,而不考虑项目的长期规划。另外,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尚未统一,对外资的过多优惠也造成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不公平。据有关资料统计,近年来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不到10%,享受的优惠高达实征税款的2.3倍。而内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率达28%,税收优惠仅相当于实征税款17.88%。(见邓子基著《税收专业管理》)内资企业明显处于劣势,特别是在内外资处于竞争地位的行业表现得尤为突出。  在选择外资税收优惠方式上,在居住国实行抵免制的情况下,对外资企业一味实行较低的优惠税率并不能起到刺激投资的目的,因为若我国税率低于投资者居住国的税率,外国投资者在回国纳税时,还要补缴差额,造成我国的税收让渡给他国,引起不必要的财政收入流失。  (三)对科技产业和瓶颈产业税收优惠过少,不利于优化产业结构。税收优惠是促进科技进步的主要手段之一,但从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看,在科技行业税收优惠形式单一,基本局限于税率优惠和税额的定期减免,即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和两年免征所得税为基本内容;对具体的科研开发无明确的税收优惠措施;在税种选择上科技产业的优惠措施仅限于所得税。今后,农业、能源和交通等基础产业。基础设施仍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因而税收优惠的运用应有针对性地使这些领域得到发展和增强。  (四)政出多门,税收优惠执行环节随意性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与各个单行性法规相联系,除各税税法或条例和细则中做出原则性规定外,具体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多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通知、规定中。此外,现有税收优惠也存在着有关条例措辞含混、政策弹性较大的问题,例如:外资企业税收优惠中“生产性企业”、“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和“先进技术”等就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认定方法。  二、如何完善我国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应把握两个原则:一是以产业政策为主导,辅之以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目标;二是以间接税收优惠为主要措施。具体是:  (一)发挥税收优惠的导向功能,促进资本与劳务向中西部流动,带动中西部产业发展。中西部地区农业比重大,工业中资源性产业集中,基础设施、交通、通讯落后。要想吸引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流入,首先必须改善投资环境,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在此基础上,根据现实情况需要,安排数额不同的税收优惠。除继续保留对“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外,还应采取以下优惠措施:一是“扶贫型”税收优惠,由于中西部企业盈利水平一般较低,可考虑实行低于全国水平的10%~25%多档优惠税率,以增强西部地区的自我积累;二是实行“资源型”  税收优惠,对符合产业政策的资源型企业可实行有限期的所得税减免,此后享受低税率优惠,使其自然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三是实行投资抵免制度,抵免办法可实行全额抵兔。此外,可考虑对能源、原材料工业免征资源税,免征部分作为国家投资,要求继续用于资源开发。  (二)调整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利用外资效果。我国引进外资的总额居发展中国家首位,约占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总额的40%,但是外商投资的工业企业总产值在全国工业企业总产值中仅占13.9%,为提高外资投资于生产领域的资金比重,今后涉外税收优惠应严格贯彻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战略,改税收的全面优惠原则为特定优惠原则,改直接优惠为间接优惠,以此促进外资使用效益的提高。  1.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均按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给予税收优惠,不再实行身份赋予型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内外资税收优惠政策有可能带来外国直接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下降。因此应选择好时机,分步骤进行。应选择在宏观环境相对宽松的条件下推出,可以同时考虑增值税转型改革。2.鼓励外商在我国从事增加值多的生产活动,凡外商在瓶颈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均为鼓励对象。同时,鼓励外商资本的再投资。3.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方式应尽可能选择非直接减免,可选用投资抵免。据世界银行高级顾问、税务专家K.马斯顿通过对16个发展中国家的调查发现:再投资方面,当税收抵免由2%升至15%时,会在十年多时间增加股本12.5%左右。由此可见,投资抵免对投资刺激有很大效应,但为防止政府损失过大,应限定可抵免的资产设备范围;规定投资额必须达到一定金额,否则不可享受这一优待;其使用投资抵免的资产在一定期间内不得出租、转售,否则予以补税。  (三)借鉴国外经验,强化推动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1.实行“消费型”  增值税。扩大对科技行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以促进设备更新,增加科技投入。一是企业购进的先进生产设备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二是外购科技成果可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  2.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一是在所得税方面,如通过允许加速折旧、放宽科技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及标准,或者将投资额在税前一次或分次扣除,或采取再投资退税等优惠办法,减轻甚至免除最初或一定时期内的所得税负担;二是在流转税方面,对新产品试制、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收入,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或退税政策,以增加技术进步的收益。  (四)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法规,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由国务院单独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法规,使各个税收单行法中体现的优惠,仅限于长期稳定的内容,并通过税制结构来规定。同时,为了适应国家区域发展计划和战略要求,在统一税法要求下,通过合理分权使地方因地制宜地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某些方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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