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分摊问题?
导读:
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块地,根据开发计划将该地分为几块分别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其中存在回迁成本的分摊问题,居民大多从其中某一区域迁出,如果不在整个项目分摊而是将其成本分摊到迁出的这一区域。将出现该地块只有成本,没有收入的情况,其他地块又虚增了利润,对土地增值税计算又很大影响,对房地产企业非常不公平。请问国家对动迁成本分摊和土地增值税计算上有什么具体规定,是否可以在整个土地上分摊?
答复:有关财产行为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合理地划分所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对象,按规定分别归集各个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开发成本和费用,不得将属于某一成本核算的成本费用在各个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据此,你单位应按政府规划许可和土地使用情况合理划分该开发项目的成本核算对象,对各个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费用分别进行归集,不得将属于某一成本核算对象的动迁成本分配到其他成本核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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