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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出口退免税(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2 02:13:46 人浏览

导读:

第三部分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三)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消耗水电气退税规定:1、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请表》(见附件),并附

  第三部分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三)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消耗水电气退税规定:

  1、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请表》(见附件),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1)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2、水、电、气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水、电、气退税率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3、区内生长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预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在出租、出让行为发生的次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退还的税款。

  4、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水、电、气,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

  5、区内企业水、电、气退税的登记、审批、管理工作,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季核查区内企业水、电、气的实际耗用情况,年度终了后,应按清算的规定,对上年水、电、气的退税进行清算。

  6、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2002年8月31日以前开具的发票,不予退税。

  十八、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十九、国内生产企业销售给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海洋工程结构产品;二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等。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及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国税发〔1999〕171号、甬国税发〔2006〕116号、财税〔2006〕61号、甬国税发〔2006〕160号、国税发〔2006〕111号):

  (一)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二)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2005年1月1日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4年11月30日第24号令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版)〕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项目一律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类外资目录为准)

  (三)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设备,不实行退税。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五)按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所列设备在项目确认书核定的项目投资总额内办理退税。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3.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国税发[1994]031号第三条、第四条)

  一、来料加工;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三、卷烟:出口免税(国税发[1994]031号22条,第(一)款);

  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五、出口含金成份(包括黄金和铂金)货物,从2005年5月1日起免税。(国税发[2005] 125号)

  六、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机软件出口不退税,免税。(财税[2003]238号)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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