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怎么办理,办理资料要哪些
导读:
相关税务主体在进行纳税的时候,是需要办理相对应的税务登记证的,办理好了登记证才能够进行相关的税务登记活动的,不然是不能登记处理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税务登记证怎么办理,办理资料要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人单位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集体、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
(5)单位邮编、电话、正式职工人数;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在进行税务登记的时候,是需要办理好相关的税务登记证的,才能够办理税务登记事务。好了以上就是税务登记证怎么办理,办理资料要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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