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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税务登记流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2 20:51:35 人浏览

导读: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二条。一、对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审核其是否属于本单位负责登记的范围,对属于的根据下列条件确定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或办理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二条。

一、对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审核其是否属于本单位负责登记的范围,对属于的根据下列条件确定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或办理税务登录:

(一)核发税务登记证

A.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的纳税人;

B.外县(市)区纳税人设立的已领取营业执照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二)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

A.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B.在其他机关(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

C.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纳税人。

(三)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A.应办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在其他机关(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办理而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

C.在本地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外县(市)区纳税人。

(四)办理税务登录

A.来本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且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县(市)区纳税人;

B.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就其生产、经营收入或所得纳税的承租人或者承包人;

C.办理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D.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E.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

F.税务机关认为应纳入税务管理的其他纳税人。

二、发放《税务登记表》,要求纳税人如实填报,并根据不同情况报送相应的证件、资料。

(一)核发税务登记证的提供:

1.企事业单位

A.营业执照副本;

B.其他许可证;

C.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D.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E.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F.房地产证明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G.关联企业的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

H.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资料。

2.个体工商户

A.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证件;

B.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C.房地产证明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D.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的提供:

A.总机构的有关批准文件;

B.在其他机关(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注册登记证件;

C.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D.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E.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F.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G.房地产证明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H.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提供:

A.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B.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办理税务登录的提供:

A.《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

B.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C.承租、承包合同;

D.临时营业执照;

E.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或提供的证件、资料后进行审核(注:规程中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均应留存复印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退回纳税人,填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补正;经审核正确齐全的,当即受理并完成下列工作:

(一)以受理申报时间作为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间,确认其是否符合下列规定期限:

A.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B.在其他机关(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自办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

C.经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纳税人,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

D.在本地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外埠纳税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

E.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涉及到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纳税人,自注销原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

F.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之日或被税务机关确定为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

G.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外),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可以按照税务行政处罚中有关程序进行处罚。

(二)填写《税务登记表》中有关内容,将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

(三)打印相应的税务登记证件,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四)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五)发放《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要求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报送;发放《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书》,要求纳税人自账户开立之日起15日内报送。

四、按规定向计会人员结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五、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书》后,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对未按规定报送《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书》的,填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可以按照“税务行政处罚”中有关程序进行处罚。

六、对未按期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的,当日制作未按期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纳税人清册,传递给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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