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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居所迁移避税筹划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9 13:45:33 人浏览

导读:

许多国家把拥有住所并在该国居住一定时间以上的人确定为纳税义务人。因此,以各种方式避免使自己成为某一国居民,便成为躲避税负的关键。由于各国对居民身份标准不一样,有的以居住期超过三个月、半年或一年为标准的,也有以拥有永久性住宅为标准的。这些不同的标准之
许多国家把拥有住所并在该国居住一定时间以上的人确定为纳税义务人。因此,以各种方式避免使自己成为某一国居民,便成为躲避税负的关键。由于各国对居民身份标准不一样,有的以居住期超过三个月、半年或一年为标准的,也有以拥有永久性住宅为标准的。这些不同的标准之间往往存在漏洞,使一些跨国纳税人自由地游离子各国之间,确保自己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目前一些国家为了防止跨国避税而以税收条约进行限制,即使如此,跨国纳税人仍可借某些其他手段和方法躲避纳税义务。例如,纳税人可以在一较长的时间内流动作业,在不同国家,不同旅馆从事不超过规定期限的活动,也可以利用短期纳税人的身份享受所在地给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甚至可以住在船上或游艇上,避免居所对他的纳税。
  除此之外,纳税人还可以通过迁移居所的方法躲避或减轻纳税义务。例如,居住在高税区的国家可以设法迁移到低税区的国家,以减轻所得税、遗产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这种出于避税目的的迁移常常被视为"纯粹"移民,逃避重税负也是各国允许的。
  采用居所迁移的多为两类人:一是已经离退休的纳税人,这些人从原来高税区迁移到低税区以便获取在支付退休金税收和财产、遗产税收方面的好处(如搬到避税区或自由贸易区、经济开发区以及特区等)。另一类是在某一国居住而在另一国工作(如在日本居住,在新加坡工作等),以躲避高税负的压迫。从总的情况讲,以迁移居住地的方式躲避所得税的方式不会涉及到过多的法律问题,只要纳税人具备一定的手续即可。而赠予税和遗产税的有效躲避则需要一些技术和法律知识。例如,向在避税地或自由港的公司转移赠予财产和遗产,然后,再以避税地或自由港公司的名义实现赠予和遗留。
  以居所迁移或移民方式实现避税的居民必须使自己成为,至少在名义上、形式上成为"真正"的移民,避免给政府一个虚假移民或部分迁移的印象。虚假移民是指纳税人为获取某些收入和某些税收上的好处,而进行的短期移民(例如迁移时间只有几个月或一二年)。对这种旨在躲避纳税义务的移民,许多国家都有一些相应的措施。如荷兰政府明确规定凡个人放弃荷兰居所而移民国外,并在一年内未在国外设置住所而回荷兰的居民应属荷兰公民,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收入一律按荷兰税法纳税。其他国家虽在具体规定上与荷兰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出发点是保持一致的。因此,跨国避税必须防止短期移民或虚假移民。所谓部分迁移是指未实现完全迁移,仍然与原居住国保留某些社会经济关系。例如,在原居 住国仍保留住所、保留银行账号、参与某些社会经济活动等。这些不彻底地迁移往往为政府留下课征的口实,使避税破产,甚至,偷鸡不着蚀把米,冒双重纳税的风险。
  当个人被派到它国从事临时性工作时,常常可以享受某些优惠税收待遇。提供这些优惠的国家往往是根据这些被派出个人具有的临时性和非居住性决定优惠内容。有些国家对临时性和非居住性的确定是以这些人员在这些国家逗留的时间长短为标准的,有些则是以是否有固定的居所为标准的。各国对临时入境者和非居民提供的税收优惠很多,免税项目亦占很大比重,如美国政府规定,凡外来者在美国居住期不超过三个月的,对其所获的收入免征。又如巴基斯坦规定,凡在巴基斯坦居住期限少于九个月者一律免征其有关收入所得税。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对未有本国正式居民或公民身份的人一概称为"临时入境者",这些人被确认为"完全"的公民或居民之前一概不负纳税义务。比如美国对居民实行绿卡制,未获得绿卡的均为"临时入境者",美国税法对"临时入境者"并未规定任何纳税义务。所以凡以"临时入境者"身份进入美国境内的外国人可以不需对其在美国获得的收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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