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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收入应缴未缴税款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9 13:43:02 人浏览

导读:

案件基本情况:北京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注册资金500万元,属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1997年申报取得营业收入494940.08元,1998年申报取得营业收入5156690.68元。
案件基本情况:北京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注册资金500万元,属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1997年申报取得营业收入494940.08元,1998年申报取得营业收入5156690.68元。

  案件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营业税问题。检查人员通过对"预收帐款"科目明细帐的检查、对照合同核实其已实现收入的金额,确认该公司1998年取得的1998年-1999年12家公司的房屋租金收入全部记入"预收帐款"科目,只将其中的一部分结转到"营业收入"科目,剩余5935786.75元未及时结转收入,影响当期税款。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检查人员通过对"在建工程"、"预付帐款"科目的检查,确认该公司1998年对办公用房的装饰装修款共计6339900元(其中"在建工?quot;科目416000元,"预付帐款"科目5923900元)未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3、印花税问题。该单位1997年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三份,合同金额共计75564000元,未按规定贴印花税票。

  案件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该单位1998年"预收帐款"科目中记载的5935786.75元房屋租赁收入,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按5%税率补缴营业税296789.3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按7%税率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775.25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京政发[1993]36号文件规定,按3%税率补缴教育费附加8903.68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滞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计332997.64元。

  第二、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以及京地税二[1996]5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该单位1998年计入"在建工程"、"预收帐款"科目的房屋装修款6339900元,应按照10%税率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633990元,该企业已缴100000元,应补缴533990元。

  第三、关于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的有关规定,该单位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三份,合同金额为75564000元,应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补缴印花税75564元。根据(94)财税字065号文件《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应补缴印花税金额三倍罚款计2266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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