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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介业务中辅之以转让定价的国际纳税筹划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9 13:30:57 人浏览

导读:

在中介业务中,若严格按正常交易原则定价,就会使中介业务丧失意义。跨国纳税人不能期望依靠某种单一类型的避税地公司,而往往需要根据不同的避税要求,在避税地建立不同形式的各类公司,以分别处理其不同的业务和收入。1、控股公司公司的国际纳税筹划要求利用居间
在中介业务中,若严格按正常交易原则定价,就会使中介业务丧失意义。

跨国纳税人不能期望依靠某种单一类型的避税地公司,而往往需要根据不同的避税要求,在避税地建立不同形式的各类公司,以分别处理其不同的业务和收入。

1、控股公司

公司的国际纳税筹划要求利用居间的控股公司,即控股基地公司。

(1)概念。控股公司是金融公司的一种特别形式,它是为了控制而不是为了投资目的而拥有其他一个或几个公司大部分股票或证券的公司。

(2)目的。控股基地公司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四个主要任务:

1)股息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

2)在低所得税管辖区集中利润和利润的再投资。

3)集中来自不同税收水平国家中子公司的股息,在法律性双重征税的条件下,通过可能得到的税收抵免来降低整个跨国集团的有效税率。

4)减少母公司所在国和子公司所在国的外汇管制对跨国体系的影响。

(3)选址。控股基地公司的选址中最理想的国家或地区应具备下列必要条件:

1)没有外汇管制,具有宽松的外汇管理制度。

2)政局稳定。

3)对向非居民汇出股息和利息,不征或征收很低的预提所得税。

4)没有资本利得税。

5)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协定降低了股息和利息预提所得税的法定税率。

6)对控股公司的活动较少法律限制。

显然,要找到拥有上述所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是不容易的,但是至少应是能满足大部分条件的国家和地区。

(4)类型。目前,世界上控股基地公司所在国的现状,可分为如下两种类型:拥有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网络,但国内税收制度很严格的国家;没有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预提所得税,但不拥有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和地区。

(5)操作方法。

在以上第一种情况下,可以利用“套用”税收协定的原理来传导股息,但不能忽视相关的限制规定;在第二种情况下,除了传导股息外,可以积聚利润或将其用于最终消费。亦可以建立控股基地公司的双重环节结构,将这两类国家的优势结合起来。一个环节的基地公司利用税收协定,集中能以低税率或无税汇出的股息;另一个环节的控股基地公司积聚来自第一个环节的股息,以及在所在的无所得税管辖区内将积聚的股息向外再投资。

2、投资公司

(1)概念。投资基地公司具有法人地位,一般以公司形式组建而成。

其任务是对小额资本持有人的集体投资进行管理,其中既有法人,也有自然人个人投资者。投资基地公司是一个金融机构,它汇集了个人的投资资源,并将其投入某些投资项目。

(2)业务活动。投资基地公司的活动主要是购买其他企业的股份(不购买拥有管理权的股份),开展对不动产、交通工具等物质资本的投资。除了证券投资外,投资基地公司还可以提供贷款,经常被利用来开展内部企业的信贷活动。

投资基地公司也从事银行和金融公司的业务活动。银行和金融公司可参与投资基地公司的业务,可起到专门管理投资基地公司资产的作用;但是,根据现有的国际商务惯例,银行和金融公司无权用自有资本向投资基地公司提供资金。

(3)避税手法曝光。从税收角度看,投资基地公司最好把汇集的资金以资产形式进行配置。如果投资基地公司位于无税管辖区,那么可以将资金投资于免税的债券(如国债、欧洲债券等),或者使其成为避税地银行的存款。在这两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所得到的利息避免了预提税。如果购买外国公司的股份,投资于资产基金,那么风险和税收负担都会增加,对客户不利。

3、金融基地公司

跨国集团为了在集团内部开展信贷业务,为了能通过支付利息的纳税扣除以实现所得税的最小化,需要建立金融基地公司。金融基地公司也是跨国公司国际金融业务的管理中心。

(1)作用。导管金融公司被利用来集中信贷利息,同时,按照国家税收协定的限制性税率的优惠。在接受贷款公司的所在国,支付的利息可作为应税所得计算中的扣除项目,实际上这将减轻子公司的税收负担,而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又可较大程度地减少外国贷款人的预提所得税。从事离岸信贷业务的金融基地公司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很高,因为公司所在国对离岸金融业务征收很低的所得税。

一般而言,位于不征或低所得税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公司,较少能够利用“套用”税收协定原理来减轻国家间利息汇回中的税收负担。但是,这些基地公司可以利用当地不征所得税的有利条件,积累跨国公司的利息所得。

(2)操作方法。当跨国集团需要将大量资金以贷款形式向国外投资时,必然会考虑如何减轻税收负担的问题。这里可以建立由两个下属导管金融公司组成的组合体,其中一个设在较低或没有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另一个设在拥有广泛税收协定网络和对金融公司有税收优惠的国家。在无税管辖区的公司将能在最小预提税的条件下传导金融资源。这样,大部分利润得以从高税区转移到避税地,同时,利息所得汇回时也不承担预提所得税。

(3)选址。适合于设立内部企业金融基地公司的管辖区应是具有下列条件的国家或地区:

1)对基地公司的年纯利润不征所得税。

2)对公司产权与负债之间固定的比率不作限制。

3)对公司的国际纳税筹划没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措施。

4)拥有发达的金融、交通和通信业。

5)政局稳定。

6)没有外汇管制。

7)本国货币坚挺。

与控股基地公司的选址一样,要找到拥有上述所有条件的理想国家或地区似乎不太可能,很难找到既拥有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又对金融基地公司的活动免征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即使如荷兰和瑞士这样的国家,对控股基地公司也有例外的规定:如果公司的活动完全属于离岸业务,在允许它们免交所得税的同时,税收协定的优惠不再适用于金融公司(荷兰和瑞士都拥有几十个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因此,在如此情况下,只能利用金融基地公司双重环节结构。

(4)类型。金融基地公司与控股基地公司一样,也可能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其中既有适用于一次性金融业务的虚拟的、纸面上的公司,也有实在的有一定规定的金融公司,即有固定的人员配备,为联合跨国集体从事各种金融业务公司,即有固定的人员配备,为联合跨国集团从事各种金融业务。为了避免反避税问题,在内部企业结构中应设立一个能开展日常业务的、有名有实的、不会引起嫌疑的金融基地公司。一般来说,就金融交易业务的合法性而言,金融基地公司比控股基地公司更易引起税务部门的注意。因此,在通过金融基地公司进行信贷业务时,应该考虑政府对公司实施国际纳税筹划中的各种行为所制定的法律规定。这些约束性规定主要涉及到公司与无所得税国家和地区的交易活动、税收协定的“套用”,以及内部企业间信贷利率中的转让定价问题。

4、专利持有公司

(1)要解决的问题。知识产权的国际转让也需要设计国际纳税筹划。在这里,国际纳税筹划要为跨国公司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积聚在位于无税管辖区的子公司基地公司的账上,如何利用科研费用的税收抵免,以及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减少股息的预提所得税。

(2)操作方法。纳税筹划时可以这样操作:母公司即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在外国管辖 区建立一个专利持有子公司(专利基地公司)。母公司向专利基地公司授予全权,开展专利使用权的转让业务。转让的对象可以是联合集团内部从事生产活动的子公司,也可以是位于外国管辖区的集团外独立公司。

(3)主要任务。专利公司的这些业务都是离岸的,而其本身是专利基地公司。从国际纳税筹划的角度看,它的主要任务是汇集外国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将其汇回母公司。

(4)职能。专利基地公司的职能包括为自己购买和出售许可证、专利、商标、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专利基地公司可以转让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也可以转让不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5)可利用的税收优势。专利基地公司可利用的税收优势主要是减轻或避免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纳税筹划所利用的就是我们非常熟悉的税收协定“套用”的原理,协定包含了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最优惠税率。当然,首先必须正确地选择最适合于专利基地公司活动的管辖区。

(6)许可证协议。任何专利、专有技术和工艺和转让都是通过签订许可许可证协议来完成的,并非要考虑是否组建转让知识产权的公司、联合内部企业结构及其内部企业的相互关系。协议确定了出售方的报酬额。出售知识产权获取利润的方式可以是特许权使用费形式(大部分是分期付款的方式),也可以是一次总付形式。大部分国家以特许权使用费的汇出采用预提所得税的方式征税。

5、贸易公司

当跨国公司在不同管辖区进行较大规模的贸易活动时,通过发挥居间贸易基地公司的中介作用,集中进出口业务,是一项重要的决策。从税收的角度分析,跨国公司外贸业务集中化的优势,就在于通过基地公司可以将集团的贸易利润重新分配,即将利润从高税管辖区转移到税收负担较低的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一个利润再分配的机制问题,这里最重要的因素是贸易基地公司所在管辖区能向进出口的中介业务提供优惠政策。

进出口基地公司可以按其专业化分为两种活动类型:①将跨国公司生产集团的产品销售给地区销售子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即制成品、半成品和成套组件的最终消费者;②从独立生产企业(供应商)采购原材料、成套组件、半成品、制成品,用于今后集团联合公司之间的重新分配。

(1)销售基地公司。销售基地公司从内部企业中的生产企业取得制成品,通过跨国公司自己的销售网络向不同国家的消费者销售,抑或在其他生产子公司之间进行半成品和成套组件的分配。

基地公司的作用是实现跨国公司内部企业销售渠道的最佳组合。跨国销售公司对商品进行有利于下层子公司的重新分配,并汇总来自地方产品消费公司的贸易利润,因为商品在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流动是建立在商业基地上的。以后,销售利润集中在销售基地公司的银行账目中,有可能划拨回生产企业,也可能对跨国集团再投资。

销售基地公司的所得实际上是离岸的,因为组织结构链条上的所有成员公司位于其他不同的管辖区。正是离岸业务使销售基地公司在管辖区内缴纳最少的税收,在不加重税收负担的情况下,聚集跨国集团的利润。

内部企业结构体系中的销售公司不仅是集中跨国公司销售活动以及将生产企业的产品向位于不同国家的地方贸易公司进行分配的中介体,而且也可以直接将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其中既包括外国公司,也包括公司所在国的消费者。

为了避免税务部门和其他政府监督部门的嫌疑,中介销售公司必须在所在国设有具体的办公室和办公人员,因为仅仅纸面上的公司会招致嫌疑,可能被认为公司的建立仅仅是为了避税。假象的销售公司可能会导致税务部门特别的控制。

筹划中的销售基地公司业务应该考虑到如何避免法律性的双重征税,即在出口企业中要按照“出口商不跨越国界出口”的原则,或者“在外国有限活动”的原则。纳税筹划的重点是避免在进口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基地公司的贸易利润才可以避免外国的税收,而在自己的管辖区又由于利润产生的离岸性,可以低税率纳税。

(2)采购基地公司。

1)主要业务。采购基地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在直接生产企业所在地批发采购跨国公司需要的产品。这类采购基地公司向独立的地方生产企业发出订货单,并将购得的商品再在整个跨国公司内部体系中分配。采购基地公司不仅采购制成品,而且还采购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套组件,用于跨国公司生产企业的进一步加工。

2)选址。采购基地公司选址的对象往往是那些靠近地方独立生产企业的避税地或离岸管辖区。靠近和了解当地市场是选址不可缺少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能是虚设的,而是真实开展经营业务的实体。这些采购基地公司向国内的生产企业(其中包括不少小企业)订货,尔后将中国的产品向发达国家再出口。

采购基地公司是在与地方独立生产企业订立合同的条件下工作的,从税收角度分析,一个重要的事实是基地公司可以在完全合法的基础上较大幅度地提高再出口产品的原先价格。

内部企业贸易体系中最重要的机制是转让定价。正是转让定价促成了跨国集团的利润再分配,成为跨国公司内联合公司之间所有交易的基础。

6、航运公司

目前,国际税收协定条款所涉及的三种国际运输业务是海运、空运和汽车运输,而纳入国际纳税筹划的也正是这三项运输业务。然而,国际法条款有关交通工具管辖权的归属问题,只涉及到海运和空运两项运输业务,这说明船舶和飞机是国际运输的特殊类型。

国际运输涉及的税收既有直接税,也有间接税。课税主体通常是以船舶或飞机来从事国际运输的海运公司或航空公司。尽管船舶和飞机悬挂注册地国家的国旗,但按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它不构成独立的法律主体以及相应的纳税人地位。

国际运输的税收大部分类似于各种国际商业活动的税收,由船舶或飞机所有者的居住国征税(公司全球利润的公司所得税),也可按地域原则由所得来源国征税。

例如,外国(地区)的海运企业和航空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从中国港口或机场起运旅客和货物到达目的地所取得的运输收入,应按照中国的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中国对外国海运、航空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采取按应纳税额占运输收入总额的比例为综合税率计算征收,其综合税率为4.65%。具体包括营业税税率3%;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按运输收入总额的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额占客货运输收入的1.5%;税法规定地方所得税应按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占运输收入总额的0.15%。以上合计为运输收入额的4.65%,即为综合税率,按每次起运客货的运输收入额计算纳税。对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国运输企业的征税,并不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为条件。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运输收入总额以后还要归入企业的全球运输所得中,在海运、航空企业的居住国第二次纳税,这样,就出现了法律性的双重征税。可以通过签订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来解决这个问题,即采用税收抵免和免税机制。凡与中国有税收协定,海运、空运协定以及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的,都互免对方国家海运、空运企业的所得税。

除了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外,有关国家之间也可签订专门的有关交通运输的税收协定。国际上基本倾向于由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独占国际运输所得的征税权,认为这样做比较适宜。但发展中国家坚持收入来源地有权对国际运输收入征税,因此,不少国家的税收协定规定,国际运输收入的来源国可行使部分的地域管辖权征税。

运输公司在低税管辖区或在对离岸运输公司规定有关专门税收优惠的国家登记注册,可以降低公司的有效税率,减轻全球税收负担。那些允许离岸海运公司登记注册的避税地,除了低所得税外,财产税也很低,且船舶登记手续十分简便。由于现代船舶非常昂贵,所以上述状况可能有较大意义。

按海洋法领域的国际协定,在避税港注册的船舶,在世界各主要海港可享受优惠的法律制度(国民待遇或更为优惠的待遇),这将大大减少服务费用(其中包括停泊费、灯塔费、领航费等),并将促使船主为自己的船寻找更为方便的国籍旗,同时将增加海船注册国的财政收入。

就航空公司而言,航空公司通常不会在国外注册和从事离岸业务,因为航空公司要把安全问题和企业的声誉放在首要地位。英国航空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航空公司之一,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此外,有些国家的航空公司如法国航空公司和德国汉莎航空公司,都有国家参与的股份。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外国航空公司,都有国家参与的股份。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外国航空公司要比本国航空公司能得到更多的优惠待遇。

至于飞机的地面技术服务,如果能在提供税收优惠待遇的管辖区内进行,自然也是十分有利的。例如,有些航空公司把外国的服务基地(提供维修和机身的油漆)设置在属于低税区的爱尔兰香浓机场。

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反对把运输公司设立在避税地,反对将运输公司的资金转移到无税管辖区居民公司的账上。

国际税收协定对外国运输公司所得征税的规定也并不一致。例如,中国对外税收协定大体有五种处理办法:

(1)我国同美国和法国已有互免空运和海运企业税收的协定或换文,所以在一般税收协定中不再重列;

(2)由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所在国拥有征税权,如中英、中丹麦等税收协定;

(3)由作为居民企业的所在国拥有征税权,如中比、中挪税收协定等;

(4)由设有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的所在国拥有征税权,如中芬税收协等。

7、受控保险公司

(1)概念。从事保险活动的服务基地公司在国际纳税筹划中也被广泛运用,这类内部企业的保险公司被称为受控保险公司。受控保险公司由跨国公司组建(或者更具特征的是,参与共同组建受控保险公司的几个跨国公司一般都是同一业务领域的同行,如商业、国际运输等),它以一种特殊的身份替代了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一般保险公司。

(2)目的。受控保险公司的建立不仅是为了规避风险的商业保险,也是为了实现国际纳税筹划。它能享受由同类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所衍生的所有税收优惠。然而,就服务基地公司的共同特征而言,受控保险公司有时可能成为国际纳税筹划中引人注目的项目。

(3)避税手法。当母公司遇到有关独立的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所引起的保险成本问题时,可以在低税管辖区组建受控保险公司。在这以后,母公司从独立保险公司处购买保险单,而受控保险公司就母公司的保险单与独立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条款明确双方责任的比例分包关系。独立保险公司按受控保险公司,后者按合同向前者支付数额不大的分包佣金。合同使母公司把支付给独立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从自己的所得中扣除,并且使受控保险公司在无税管辖区积聚保险所得,从而减轻了跨国集团的税收负担。

8、服务基地公司

在跨国公司内部企业结构中,集团内有关的联合公司之间还频繁地开展着国际服务贸易,如跨国公司内部企业的管理;保险和再保险;工艺技术、建筑、科学研究、管理和金融领域的咨询服务;法律和税收问题的咨询服务;营销和广告。

(1)选址。在大部分情况下,服务基地公司应设立在低所得税和对劳动工资有税收 优惠的管辖区内。

(2)任务。按照国际纳税筹划的要求,服务基地公司的任务是:

1)实现跨国集团公司所得税的最小化;

2)实现跨国公司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最小化。

(3)公司所得税最小化。

1)操作方法。如果跨国集团的服务基地公司位于无税管辖区,那么联合公司可以在无税的条件下,将部分利润以服务费支付的形式转移到基地公司。用于管理、咨询、营销和其他服务的费用支出可以认定为公司费用的必要部分,以及按所获利润一定比例的费用支出,作为公司应税所得的扣除项目。进入无税管辖区服务基地居民公司账上的服务费免征所得税。跨国集团利润的多样化,将降低集团整体的有效税率。

服务基地公司被广泛运用的另一个有利因素是,利润的汇出不计征任何税收。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在汇出时可能要缴纳预提所得税,而对联合公司服务费的支出却没有类似征税的规定。

事实上,可以借助服务基地公司来管理子公司,取得来自子公司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基地公司可承担起业务控股公司的部分职能。其优势在于,与股息、利息不同的是,向服务基地公司支付管理管理和咨询服务费免缴预提所得税。而且,服务费的定价可采用转让定价的方法,从而实现利润的再分配。如果利润被转移到无税管辖区,那么以后可进行无税的投资。

2)注意事项。服务基地公司的活动不应是纸面上的活动,而应开展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业务,应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定员制度,提供有实际价值的服务,应为此得到相应的报酬。因为对不少服务业务(如各种问题的咨询和计算机软件服务等)难以管理,所以完全有可能将集团的部分利润,以类似服务费的形式转移到避税地的服务基地公司的账上。显然,即使要为服务项目制度“自由的市场价格”也并非易事,这种状况为制定内部企业的服务价格创造了有利条件。服务费用进入服务基地公司账上后,便可积聚在无税管辖区,而且通过这个方法,以后把这些从高税国转移出的利润再投资于跨国公司的全球项目。

在不少发达国家,税务部门对服务基地公司的活动特别警惕,尤其对在计算过程中服务基地公司的服务费用的扣除加以严格控制。因此,尽管跨国公司的这种利润多样化形式是合法的,而且在大部分情况下,服务费用的扣除也是有章可循的,但滥用此法有可能会导致逃税嫌疑。

(4)个人所得税的最小化。跨国公司在雇用职员时,会遇到与公司职员个人所得税有关的各种复杂问题,这类问题往往与跨国公司下属企业所在国税法的国别特征有关。对于跨国公司而言,个人所得税的某些特征可能给它带来严重的困难。在那些个人所得税高税国中(如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德国等),高税可能成为跨国公司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的障碍之一。正是高个人所得税迫使那些大型的跨国集团改变自己的居住国国别。如果能把国际服务公司设立在无税管辖区或对个人所得税有很多优惠政策的国家,那么它就能成为高薪管理人员和专家的最具吸引力的就业地点。这类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可仅仅由外国人担任。外国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所在公司的类别,以及他在外国管辖区居住时间的长短。

服务基地公司可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为居民公司,这使公司的员工其中包括外国员工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这样,外国人在当地国家的居住时间就成为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大部分国家,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一个纳税年度或日历年度内的居住时间超过183天,那么他就成为这个管辖区的纳税居民,与当地居民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同时,需要考虑的还有生效的双边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

如果服务基地公司没有在所在国取得居民地位,那么对于那些在该公司工作的外国人来说,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享受就不取决于自然人的居民身份以及在该管辖区的居住时间了。

9、其他公司

这是指在国际避税地为了某项暂时性的交易或业务而组建的公司。只要该项交易完成,逃避税收的目的实现,这种公司也就解散或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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