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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许可费的完税价格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5 10:52:52 人浏览

导读:

问:进口商某国内机器制造厂C从荷兰制造商D处购进了一批机器零件,该种机器零件与C从国内某制造商购买的其他零件按照C与D签定的《技术合作协议》中D向C提供的技术内容可以生产出一种新的产品,该产品含有D所拥有的专利权。该《技术合作协议》约定,C就该新产品应向D支

  问:进口商某国内机器制造厂C从荷兰制造商D处购进了一批机器零件,该种机器零件与C从国内某制造商购买的其他零件按照C与D签定的《技术合作协议》中D向C提供的技术内容可以生产出一种新的产品,该产品含有D所拥有的专利权。该《技术合作协议》约定,C就该新产品应向D支付税后销售价格的5%的价款。那么,该笔技术许可费是否应该计入C向D进口零件的完税价格?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第三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与进口货物有关;(二)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条件。”第四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第五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货物;(二)使用专利方法或专有技术生产的货物;(三)为实施专利或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机器、设备。专利、专有技术以磁带、磁盘、光盘或其他类似介质形式进口的,或通过网络、卫星等方式下载或传输的,应当认定与前款进口货物有关。”第九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的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销售该货物的前提条件,即买方未支付上述费用则该货物不可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C向D进口的零件本身并不含有专利权,C为生产、销售含有该批零件的产品而向D支付的专利费与进口零件无关,不符合办法第五条计入完税价格的条件,故不应将该笔技术许可费计入进口零件的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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