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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首笔出口业务应什么时间办理退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5 04:13:50 人浏览

导读:

问:我想咨询出口退税,05年7月(所属期)开始第一次申报,06年7月还是8月(所属期)可以申请退税?答:国税发[2003]139号文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

问:我想咨询出口退税,05年7月(所属期)开始第一次申报,06年7月还是8月(所属期)可以申请退税?

答:国税发[2003]139号文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按以上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两种例外情况:

①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②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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