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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专家:瞒天过海逃避纳税未必是坦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3 20:47:57 人浏览

导读:

针对目前市场频频出现的“上市公司史上最牛分红方案”以及火爆的ETF交易中隐藏的规避个人所得税嫌疑,税务等相关部门已经密切关注并给予了重视。福建、厦门等地的税收专家表示,股权转让具有不确定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但部分纳税人瞒天过海逃避纳税的行为未必是坦途,限
针对目前市场频频出现的“上市公司史上最牛分红方案”以及火爆的ETF交易中隐藏的规避个人所得税嫌疑,税务等相关部门已经密切关注并给予了重视。福建、厦门等地的税收专家表示,股权转让具有不确定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但部分纳税人瞒天过海逃避纳税的行为未必是坦途,限售股减持中的一些“躲猫猫”行为是肯定行不通的。而据内部人士透露,相关配套征管措施已在商讨之中,相关避税行为可能面临被追缴税款的风险。

  福建省泉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一直关注上市公司税收问题,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在2009年最后一天出台“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政策,业内对此的解读较为一致,即通过缩小限售股转让的收益空间,促使投资者延长持有限售股的期限,从而缓解市场的减持压力。但由于高转送股避税空间的存在,政策的效应或被逐步消融。

  “我们已经发现并注意到这一问题,并向上级部门提交了反避税建议报告。”泉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该局提交的报告中,针对高转送股避税行为,他们建议有关部门应及时出台补充通知以堵塞征管漏洞。首先要严格界定限售股解禁后公司送、转股资产来源。由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东股本,属于企业将自身所有的资产加以量化,这与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未分配利润和提取盈余公积金再转增股东股本不一样,因为二者的资产来源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精神,个人转让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股份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税务部门应避免单纯的采取按限售时间段“一刀切”的做法,应严格界定送、转股票的资产来源,重视股票高溢价发行的融资效应。另外,税务部门还要重视解禁后送、转股票的除权效应,在清算纳税人实际转让收入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对于利用限售股换购ETF基金,有业界人士认为个人股东的这一做法属于合理避税。对此,厦门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因为自然人股东利用限售股换购ETF基金虽然并没有直接获得股票转让收入,但在交易的计算上,还是用限售股的市场价格来购买ETF基金,实质上已经减持。而据福建省地税局有关人士透露,相关配套征管措施已在商讨之中,相关避税行为可能面临被追缴税款的风险。

  为堵住借道ETF基金实现避税这一漏洞,业内专家提出了3种解决方法。一是直接禁止个人限售股解禁后换购ETF份额;二是在个人限售股股东换购ETF时,就等同于已经减持,并按照成份股当天的平均成交价为基准来征税;三是在个人限售股股东换成ETF并卖出之后,再详细地计算卖出收入,减去买其他成份股的成本以及取得限售股的成本,计算出相应的收入后再纳税。

  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券商负有对个人转让限售股进行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为了避免陷于无钱扣税的窘境,国内一些券商也已经开始酝酿应对措施。比如,当客户卖出限售股后又将资金全部买为股票,那么券商在第二天迅速对该账户进行相应的处理,如“禁止销户、禁止转托管、禁止撤销指定交易”,甚至是“禁止取款”等措施。同时,预先对该资金账户进行设定,一旦股票卖出,券商立即冻结应扣税金部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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