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
导读:
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个重要项目。针对近期纳税人咨询的工资薪金方面热点问题,国税12366进行了详细解答。
一是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列支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二是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后是否允许出现亏损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后允许出现亏损。另外,企业应当按规定在年度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方可享受上述优惠。
三是企业2009年底账面计提2010年初实际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以作为2009年度工资薪金税前列支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企业2009年底账面计提,在2010年初(必须是在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工资及奖金可作为2009年度工资薪金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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