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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形式的佣金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4 15:07:25 人浏览

导读:

不同形式的佣金如何处理中国税务报坐堂专家:陈萍生,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江西税务学会理事,著有《企业所得税疑难业务指南》等。案例:我是一家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外贸服装生产企业,因业务需要,经常发生一些佣金,有在合同中约定的佣金,也有在合同
不同形式的佣金如何处理  中国税务报坐堂专家:陈萍生,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江西税务学会理事,著有《企业所得税疑难业务指南》等。

  案例:我是一家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外贸服装生产企业,因业务需要,经常发生一些佣金,有在合同中约定的佣金,也有在合同外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佣金,还有境外公司业务员索要的佣金,更有境外公司在境内设立的独资公司收取的人民币回扣。由于不支付佣金就会影响日后的定单签订,又不知道这类业务该如何处理,因此我们支付后只好挂在账上(这种情况已经持续大半年),为此恳请贵报进行解答。谢谢!

  江苏南京某企业会计 袁安

  专家把脉:在佣金的会计账务处理上,财政部对此有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3〕第474号)和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3〕第087号)分别有相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收受的佣金,计入销售(营业)收入或者冲减有关成本费用;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佣金,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财政部《关于企业进出口商品有关外币费用财务处理的函》(财商字〔1995〕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收到的佣金,增加出口销售收入。企业进口商品,其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为准,如果进口合同价格不是到岸价,在商品到达目的港口以前由企业以外币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加入进价;收到的佣金,冲减进价。为了完整反映出口商品销售收入和进口商品采购成本,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对当年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出口商品以及已审单付款或先行报关的进口商品,年末应复核外币费用的收付情况,如有应付未付或应收未收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应按前期实际支付情况预估入账,调整当年出口商品销售收入或进口商品采购成本;如无前期实际支付情况,也可按合同规定或其他合理标准预估入账。但不得以此任意调整年度损益。对上年预估的外币费用与实际收付的差额,作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佣金会计上一般应计入销售费用。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销售收入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佣金应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税务处理上,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6〕第331号)规定处理。该文规定,销售费用是指企业为销货而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储存费、广告和有关人员工资以及支付给中介人、代理人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根据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销货退回和销货折让(含折扣)可以作冲减销售收入或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处理,而销售过程中的销售费用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在具体掌握上,凡发票上列明折让、折扣的,即优惠给予购买方的,可冲减销售收入。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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