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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和与稽查有关的几个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4 03:18:34 人浏览

导读:

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种,是稽查局的专业检查。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稽查局设置案源、稽查实施、审理、执行四个岗位。案源岗负责案源产生和案源处理。案源产生分外部案源和内部案源。外部案源通过以下方法产生。1、公民举报。指公

  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种,是稽查局的专业检查。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稽查局设置案源、稽查实施、审理、执行四个岗位。

  案源岗负责案源产生和案源处理。

  案源产生分外部案源和内部案源。外部案源通过以下方法产生。1、公民举报。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口述、电话、传真、书面或者其他诸如磁介质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偷税、逃税、骗税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税收管理制度的案件。2、有关部门转办。如税源管理部门转稽查查处的案件。3、上级交办的,包括复查案件。4、国际情报组织提供的有关资料而确立的案件。内部案源通过以下方法产生。1、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如对某一行业进行筛选,或对某一行业中某一时期税负低于某一确定值的纳税人进行筛选。2、根据计划或某一规定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内部案源的产生要遵循税收公正和税收公平原则。具体表现为:1、纳税人被稽查出有税收违法行为年度的下一年为稽查必查年度。因为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在下一年度不再发生;纳税人有某一类型的税收违法行为,下一年度是否有其他类型的税收违法行为。这些需要对其实施稽查才能确定。为什么非要对其实施稽查呢?因为其上一年度有税收违法行为。为什么对同类的其他纳税人有可能同一年度不实施稽查呢?因为其上一年度没有被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这就是税收公正原则的体现。2、所有纳税人三年内必须要对其实施一次税务稽查。因为,目前我国普遍的税法遵从度还不够高,依法治国以及依法治税的路还很长,还很艰巨,这是不争的事实。另一方面,对同样情形的纳税人对此实施稽查,对彼不实施稽查,那么对此是不公平的。所以,所有纳税人在三年内至少要对其实施一次税务稽查,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案源处理是指对案源提出拟办意见,报部门审批,以及审批后进行任务下达、转办处理。对审批为“本级查处”的,案源岗下达稽查任务通知书;对审批为“下级查处”的,案源岗制作日常、专项稽查案源核查通知单;对审批为“报上级查处”的,案源岗制作专案(举报)案源上报单。如案源批为“非稽查机构管辖范围,转相应部门”或“非稽查机构管辖范围,转相应国地税部门”的,案源岗填写《转办单》转相应部门处理。

  稽查实施岗对案源岗确定的稽查对象实施税务稽查。

  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两人或两人以上,并且要确定一名主查。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某种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回避。但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审定。

  稽查实施岗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纳税人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某些情形或预先通知会有碍稽查的可不必事先通知。

  稽查实施岗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来实施稽查。询问和实地稽查时要出示税务检查证件。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被调取账簿资料是以前会计年度的,由县以上局长批准,必须在三个月内返还纳税人。被调取账簿是当年的,必须要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局长批准,并在三十日内返还纳税人。

  稽查实施岗在实施稽查时,经初步判明已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的,应当申请立案查处。稽查实施岗制作《立案审批表》转案源岗,案源岗报部门或局长审批后,转稽查实施岗。对初步判明不需立案稽查的,随着稽查过程的进一步深入,发现已达到立案标准的,稽查实施岗要补充立案。

  稽查实施岗在实施稽查中发现被查对象在规定所属稽查期间以外,存在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的,要填制所属期间扩展审批表,转案源岗,经审批批准后,可扩展稽查所属期间。

  稽查实施岗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发现与被查对象有某种关系的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但不能同案处理的,要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转选案环节的案源岗处理。

  稽查实施岗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填写《税务稽查底稿》,对与税收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经稽查完毕,发现问题的,稽查实施岗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底稿》及其他证据,填写《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提交审理部门审理;未发现问题的,稽查实施岗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说明未发现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连同《税务稽查底稿》和有关稽查资料,填写《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提交审理部门审理。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稽查实施岗在稽查报告提交审理前,应将稽查报告中主要违法问题以书面形式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文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对未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凡按照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稽查完毕后,可按简易程序,由稽查实施岗直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对经稽查未发现问题的,由稽查实施岗制作《税务稽查结论》,说明未发现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一式两份,报经批准后,一份存档,一份交被查对象。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由审理岗负责。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会审。

  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章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处理意见不当,或者手续不全等情况的,审理岗制作《补充稽查通知书》,将提交审理的资料回退到稽查实施部门,由稽查实施岗予以补正。对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难税务案件定案有困难的,应当报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后定案。

  审理岗接到稽查实施岗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十日内审理完毕。审理结束时,审理岗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审理岗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权利。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或要求听证的,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后,审理岗要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执行部门执行。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审理岗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经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稽查实施岗提交的经查未发现问题的《税务稽查报告》,审理岗审理后确认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一式两份,报批准后,一份存档,一份交被查对象。

  执行岗按照规定的要求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并监督被查对象履行。如果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履行的,执行岗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对其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履行的,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执行岗按法定的程序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按规定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执行岗应当将被查对象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追缴入库。对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按规定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当事人应补缴的税款不能按一般赃款对待,不宜由司法机关追缴,应当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入库。对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偷税、抗税案件,已追缴的税款,应当由税务机关办理补缴税款入库手续,并出具所收税款的证明给相关司法机关。

  对经税务稽查应当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对偷税、抗税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应当予以追缴或退回的税款,判决生效后,由税务机关依据判决书收缴或退回。对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拒绝依据判决书缴纳或划拨税款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岗对于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制作《执行报告》,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

  税务稽查案件终结后,在稽查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统一送交审理部门,经审理岗整理于结案后的六十日内立卷归档。

  税务稽查工作的程序《征管法》、《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稽查工作规程》都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就几个与稽查有关的问题作些探讨。

  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注销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需上缴的物件。这是《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但申请注销的纳税人是否结清了税款,应该由稽查局的稽查实施岗对其实施稽查,并将稽查结果存储在该纳税人的“一户式”中。纳税人申请注销就是终止纳税义务。纳税人申请注销前发生的涉税事项是否合法,税务机关要有一个完整的、负责任的定性,这需要采取稽查手段。税法的刚性也要求税务机关对申请注销的纳税人,就其发生过的涉税事项有一个全面的结论,只有对其实施稽查后的结论才符合这种结论的要求。所以总局应该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对其实施税务稽查,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需上缴的物件后,税务机关方可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征管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缴入国库,并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书、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相应机关。但是上述的税款是否准确,必须对其实施稽查后才能确定。因此总局应该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上述的税款、滞纳金由稽查局的稽查实施岗对其实施稽查后,依照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应纳税额和滞纳金的具体数额,经审理岗审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下达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由执行岗执行。包括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偷税、抗税案件,对已由司法机关追缴的税款,应当由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稽查程序后,由税务机关进行办理补缴税款入库手续,并出具所收税款的证明给相关司法机关。

  关于纳税评估与稽查的关系。

  纳税评估就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管理行为。相应的措施是指,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纳税人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由税源管理部门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对需要纳税人补充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源管理部门应监督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由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局处理。上述内容是有明文规定的,似乎分清了评估与稽查的区别和联系。其实仍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总局给予明确规定。1、纳税评估是不是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征管法》第五十八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所以说纳税评估是不是税务案件的调查,决定着其有没有权力对纳税人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等手段。2、纳税评估后,纳税人自查补申报的税款,应不应该罚款。或者说哪些情形的自查补申报税款需要罚款,哪些情形的自查补申报税款不需要罚款。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工作实际中,已经越来越突显其地位,要弄清楚上述的两个问题,才能真正弄清楚了评估与稽查的区别和联系。通过明确与稽查的区别和联系来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工作,从面使税收执法更趋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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