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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逃走发包人纳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2 15:30:14 人浏览

导读:

基本案情某市宏润汽车配件公司于2002年10月18日同个体工商户张良签订了一份关于承包宏润汽车配件公司下属的小型客货两用车厂的台同。合同规定:个体工商户张良拥有小型客货两用车厂独立的生产权和经营权,在保证汽车配件公司安置的149名下岗职工月薪不低于300元,并按
基本案情

某市宏润汽车配件公司于2002年10月18日同个体工商户张良签订了一份关于承包宏润汽车配件公司下属的小型客货两用车厂的台同。合同规定:个体工商户张良拥有小型客货两用车厂独立的生产权和经营权,在保证汽车配件公司安置的149名下岗职工月薪不低于300元,并按期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下,每年向宏润汽车配件公司交纳6万元的承包费。其余,小型客货两用车厂的经营成果归张良所有。

合同签订后,张良于2002年10月28日正式生产,但一直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未申报纳税。2003年3月12日,该市国税稽查局在对宏润汽车配件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才发现小型客货两用车厂已承包的事,遂向张良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限其在10日内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对其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拟处1000元的罚款。之后,稽查局又派人调阅了小型客货两用车厂的帐簿和凭证,并于2003年3月18日向张良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对其自2002年10月份开业以来至2003年2月份的销售收入补征增值税13.2万元,限其在7日内缴清税款。2003年3月26日,当国税稽查局的人再来向张良催缴税款时,发现张良已经不知去向,且其生产的产品也全部转走。国税稽查局遂向宏润汽车配件公司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以宏润汽车配件公司未向税务机关报告张良承包经营的情况为由,要宏润汽车配件公司代替张良补缴132万元的增值税款。

复议申请

2 003年4月2日,宏润汽车配件公司在向国税机关提供纳税担保后,依法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以张良的经营与其宏润汽车配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为由,要求撤销国税稽查局要其代替张良纳税的决定。

复议决定

2003年4月16日,市国税局经过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国税稽查局的征税决定。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因此,张良承包的小型客货两用车厂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并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而对于发包方的宏润汽车配件公司来说,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发包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因此,在宏润汽车配件公司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告张良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当张良走失,并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国税稽查局责成宏润汽车配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代替张良缴纳所要补缴的税款是有依据的、合法的。所以市国税局要维持国税稽查局的征税决定。 基本案情

某市宏润汽车配件公司于2002年10月18日同个体工商户张良签订了一份关于承包宏润汽车配件公司下属的小型客货两用车厂的台同。合同规定:个体工商户张良拥有小型客货两用车厂独立的生产权和经营权,在保证汽车配件公司安置的149名下岗职工月薪不低于300元,并按期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下,每年向宏润汽车配件公司交纳6万元的承包费。其余,小型客货两用车厂的经营成果归张良所有。

合同签订后,张良于2002年10月28日正式生产,但一直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未申报纳税。2003年3月12日,该市国税稽查局在对宏润汽车配件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才发现小型客货两用车厂已承包的事,遂向张良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限其在10日内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对其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拟处1000元的罚款。之后,稽查局又派人调阅了小型客货两用车厂的帐簿和凭证,并于2003年3月18日向张良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对其自2002年10月份开业以来至2003年2月份的销售收入补征增值税13.2万元,限其在7日内缴清税款。2003年3月26日,当国税稽查局的人再来向张良催缴税款时,发现张良已经不知去向,且其生产的产品也全部转走。国税稽查局遂向宏润汽车配件公司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以宏润汽车配件公司未向税务机关报告张良承包经营的情况为由,要宏润汽车配件公司代替张良补缴132万元的增值税款。

复议申请

2003年4月2日,宏润汽车配件公司在向国税机关提供纳税担保后,依法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以张良的经营与其宏润汽车配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为由,要求撤销国税稽查局要其代替张良纳税的决定。

复议决定

2003年4月16日,市国税局经过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国税稽查局的征税决定。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因此,张良承包的小型客货两用车厂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并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而对于发包方的宏润汽车配件公司来说,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发包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因此,在宏润汽车配件公司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告张良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当张良走失,并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国税稽查局责成宏润汽车配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代替张良缴纳所要补缴的税款是有依据的、合法的。所以市国税局要维持国税稽查局的征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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