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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环保区域的税收优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9 04:48:5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进行支持环保这个区域的时候,税收的方面是可以获得相应的优惠政策的,那么这些税是如何进行优惠的呢?主要的关键内容是如何进行体现与及规定?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分析。优惠一:...

  核心内容:在进行支持环保这个区域的时候,税收的方面是可以获得相应的优惠政策的,那么这些税是如何进行优惠的呢?主要的关键内容是如何进行体现与及规定?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分析。

  优惠一: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规定,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三)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但要注意,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为净所得,同时,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二:减计收入总额。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优惠三: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相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优惠四: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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