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企业招收因地震失业人员将定额减税
导读:
为支持和帮助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建设社会主义新玉树,保证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国务院办公厅6月1日发布了《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税务网校税收优惠栏目对此进行了梳理,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涉税优惠:
1、符合条件可定额依次扣减
受灾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定额扣减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受灾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3、对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的优惠
受灾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还将按规定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就业困难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援助对象
国发[2010]16号文件中要求,要加大就业援助,将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同时还要求,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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