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缴纳的所得税,国税可以抵扣吗?
导读:
问题:
我司是一工程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在国税查账征收。因有一项工程在外地,需上当地税务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时当地地税税局按核定率征收了我司的企业所得税,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司在地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否在国税查账征收中抵扣呢?如不能抵扣的话,我司是不是被重复征税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按照以上规定,请对照是否属于二级分支机构,如果不是二级分支机构,而是项目经理部的话,不用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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