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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国税还是地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5 15:17:38 人浏览

导读: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37号):2009年1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同时附送能够证明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37号):

  2009年1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同时附送能够证明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以确认该分支机构的国、地税主管税务部门。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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