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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保交纳的工伤保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3 07:39:36 人浏览

导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据此,工伤保险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的保险项目,因此,不能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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