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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双方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6 23:27:49 人浏览

导读: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1.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法定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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