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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整理捐赠的有关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1 10:54:54 人浏览

  关于捐赠的文件整理:

  一、 相关规定: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国税发[2003]45号: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计算

  1、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为计算简便,现将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

  (一)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1994]229号)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的,应据实扣除。

  2、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按税法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证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接受捐赠资产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是指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接受捐赠非货币性的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构成受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这里的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一)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应通过“贷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应在“贷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

  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贷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行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贷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二)纳税调整及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起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贷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按已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贷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贷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下同)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执行本问题解答后,取消“资本公积”科目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并将“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其它资本公积”明细科目。

  (2)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额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三、 关于捐赠的有关具体规定(有效)

  1、 所得税前全额可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有: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2、 按10%比例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3、按1.5%比例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4、 按3%比例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向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通过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向贫困地区儿童的捐款;向中青协的捐赠;向中国绿化基金会;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捐赠;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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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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