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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税起征点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1-19 08:13:04 人浏览

导读:

税务的交纳是我们所有的公民最为基本的一个义务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需要在相应的起征点之后交纳的,但是这个缴纳是有着一个优惠政策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缴税起征点的优惠政策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税务的交纳是我们所有的公民最为基本的一个义务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需要在相应的起征点之后交纳的,但是这个缴纳是有着一个优惠政策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缴税起征点的优惠政策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缴税起征点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1、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起征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具体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 元。

  2、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优惠。

  为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 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这是国家陆续推出的让惠于民的新举措。

  3、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免征额

  公众对“起征点”存在误解。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着严格的区别:

  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二者的区别是:假设数字为2000元,你当月工资是2001元,如果是免征额,2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000元的不用交税,超出2000元的全额缴税,即以2001元为基数缴税。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缴税起征点的优惠政策有哪些的全部内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是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标准的,所有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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