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可否税前扣除?
导读:
编辑导读: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问:公司根据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并支付给一定的管理费用,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工资、管理费用合计金额为我公司开具发票,其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能否当成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合理性。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其中要看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贵公司接受劳务派遣服务支付劳务派遣费,属于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工资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因此,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应作为劳务费核算,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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