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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薪年终奖合并发放可省个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7 19:46:56 人浏览

导读:

年终岁末,双薪、年终奖成为上班族谈论的热门话题,但是对于双薪以及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方法及数额,许多上班族却始终是一笔糊涂账。去年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2002年的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而目前正是新规的首次执行期。税务筹划专家指出,在符合一定条

年终岁末,双薪、年终奖成为上班族谈论的热门话题,但是对于双薪以及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方法及数额,许多上班族却始终是一笔糊涂账。

去年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2002年的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而目前正是新规的首次执行期。税务筹划专家指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年底双薪按新规执行后,个税缴纳可以“省”一点。

“双薪制”计税方法停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薪是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1个月的工资,比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第13个月的工资,就是所谓的双薪,在金额上一般和其他月份的工资一致,即使有差异,也不会很多。

而全年一次性奖金,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年终奖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在2009年以前,双薪与年终奖的计税方法是不一样的。按照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双薪的计税方法为计入当月工资后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年终奖是采取分摊计税的方法计征个税,即先将雇员在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按上述方法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但是在去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2002年的‘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即年底双薪收入不再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而目前正是此项新规的首次执行期。

合并计税可“省”个税

税务专家表示,根据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企业同一年度既发放了双薪,又发放了年终奖的,如为同一月份发放,则可以按上例方法将两项收入合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但如果在不同月份发放的年终双薪和一次性奖金,则在一年内只能使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另一笔奖金在发放时需要并入当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专家指出,双薪与年终奖在同一个月发放后,两者合并采用12个月分摊计税的方式,可使纳税人负担减轻。

示例


双薪:6000元年终奖:15000元 合并发“省”了550元个税

假设李先生月薪为6000元,年终双薪6000元,年终奖金15000元。如果双薪在1月份发放,年终奖在2月份发放,那么,他在1月份要缴的个税为:(6000+6000-2000)×20%-速算扣除数375=1625元;2月份要缴的个税:[(6000-2000)×15%-速算扣除数125]+(15000×10%-25)=1950元。两个月缴纳个税总计:1625+1950=3575元。

如果双薪和年终奖都在2月份发放,那么,1月份要缴的个税:(6000-2000)×15%-125=475元;2月份要缴的个税:[(6000-2000)×15%-125]+[(15000+6000)×10%-25]=2550元。两个月缴纳个税总计:475+2550=3025元。

这样将双薪和年终奖合并在一个月发放,纳税人便可“省”下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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