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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利执法”,食品能安全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9 22:17:42 人浏览

导读:

我们以往总是认执法机关对于制假售假渎职、失职的原因在于地方保护主义,但是,今天我们看到,将地方执法权力上收后权力仍然会滥用据《新京报》报道,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现行体制下,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要依靠上级返还的收费罚款来“解

  我们以往总是认执法机关对于制假售假渎职、失职的原因在于地方保护主义,但是,今天我们看到,将地方执法权力上收后权力仍然会滥用

  据《新京报》报道,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现行体制下,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要依靠上级返还的收费罚款来“解决”,少造成了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为利”。山东某县质监局一位食品审查员曾多次向记者反映基层监管问题:“现在的财政供养机制不是很顺,收费罚款省局、市局都扣一部分,剩下约80%是‘自己’的,所有人的工资福利就从收费罚款中出。如果说之曝出的上海出租车运营是‘钓鱼执法’,我们现在就变成了‘养鱼执法’,每天的工作目标就是想着如何完成‘创收’任务。”

  为什么“三聚氰胺”奶粉、“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牛肉膏”食品安全等事件屡屡发生,一重要原因,就是当地监管部门渎职、失职、滥用权力。一些地方监管部门不但是平时疏于监管,而且在媒体暗访和上级部门检查时,为制假售假者通风报信,因为,制假售假者不但是支持了地方税收,重要的是成为一些执法部门的“衣食父母”。

  但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这些失职、渎职的监督部门中大部分是省以下直管的执法机关。前些年,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加大对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包括质监、工商、土地、药监、地税等多个行政执法机关的人财物都收归省级机关直管。但是,这些年,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并不见减少,反而呈现愈演愈烈的势头,上收的监管权力怎么也靠不住呢?

  上级通过创收对地方执法机关进行考核,地方执法机关依靠罚款返还来解决自身工资、福利,再明显不过地说明了,放在地方的权力并不一定腐败,而上收到上级的权力并不一定能清廉与公正。

  过去,我们总是认为执法机关对于制假售假渎职、失职的原因在于地方保护主义,但是,今天我们看到,将地方执法权力上收后的上级机关仍然会滥用权力,他们居然视执法权力为牟利的工具,用罚款作为考核地方执法机关表现的杠杆,这再次印证了“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的道理。让权力清廉和公正,并不在于权力放在地方还是在上级,而是在于权力是否得到有效监督与制约。正如萧公权所言:“不受约束的权力不论留在哪个层级,都是一无限的权力,而无限的权力必然会走向腐败。”

  这就足以让我们好好地反思一下,当我们将质监、工商、土地、药监收归省以下直管后,是否采取了后继措施来监督与制约这些上收的权力,让他们不得不遵循“执法为民”的执政原则。我们是不是将地方执法权力上收后,盲目相信上级机关与上级官员心中会更多地流淌着“道德血液”,就可以躺在功劳簿上睡大觉了,任由其随意执法了?

  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正如当初我们将质监、工商、土地、药监收归省以下直管时,许多人就提出一个问题:执法权力上收真的能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吗?

  今天,记者的调查似乎给出了一个答案:不能。

  一位地方质监部门负责人向记者抱怨说:“地方政府头等大事是发展经济,监管部门如果只是管管小企业、打打苍蝇还无所谓,要是对于地方‘有重要贡献’的那些食品企业、行业‘铁面无私’,领导就会找你‘谈话’。”上级部门有罚款的执法利益,地方政府也有税收的地方利益,而地方执法机关处于地方政府管辖之下,建房、子女上学或者用水、用电都得依靠地方政府,在地方政府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的前提下,上收后的执法机关真的能抵制来自地方政府的直接干预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在诸多行政执法机关权力上收以后,我们的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现象仍然不断增多的事实,无比雄辩地说明了,我们不能指望权力的上收达到吏治的清明,不必再拼命地呼吁将权力不断地上收,有时,上收的权力更缺少监督而更容易导致腐败。我们更应当问的是,权力之间是否具有有效的机制进行监督、制约,公众能否有效地监督权力,媒体的监督是否通畅,民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决策权”有无切实得到保障。[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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