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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两会议案:修改《食品安全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7 12:19:39 人浏览

导读: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我国食品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刑法修正案(八)》也与其呼应,对渎职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设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威慑了弄虚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我国食品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刑法修正案(八)》也与其呼应,对渎职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设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威慑了弄虚作假者。

  但是,该法当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是一大进步,但是这种分段监管为主、分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方式容易导致政出多门、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的问题,在实践中,不仅会浪费行政资源,对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效力也会大打折扣。

  2、《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此条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充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及行业协会的作用。

  3、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是消费者判别食品质量、保障自身使用安全的重要依据。但我国对食品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在市场中,食品包装的生产日期标志字体过小、标注位置过于隐秘都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可能存在的隐患,尤其是对于老年人与儿童。

  建议:

  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模式。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控模式: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全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统领机构;分散监管机构包括初级农产品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由农业部门监管,其余食品的生产、流通、消费安全集中由质量监督部门监管。

  2、为了更好地促进群众的参与,在第十条中增加一款:“积极鼓励举报,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制度,对于提供的真实有效信息按规定及时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并增加一条:“食品行业协会有权定期对从业者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推进诚信建设,培养自律精神。并定期组织会员学习,组织会员互相检查、参观、评议,相互监督。”

  3、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款:“各类食品,生产日期必须制定相应标准并按标准要求印制在食品包装上”。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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