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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6 08:38:41 人浏览

导读:

食品安全问题可是大问题,近年来也一直有很多关于食品安全的事例发生,了解一些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尤为重要,那么我国食品安全责任类型有哪些?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怎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法律责任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食品安全问题可是大问题,近年来也一直有很多关于食品安全的事例发生,了解一些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尤为重要,那么我国食品安全责任类型有哪些?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怎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法律责任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类型有哪些

  1、违法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可能包括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赔偿责任又分为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

  2、依据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怎么处理

  1、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

  3、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三、食品安全事故法律责任

  1、刑法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也应负刑事责任。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食品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相信大家对于食品安全责任类型、食品安全事故法律责任以及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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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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