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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买鳕鱼出现腹泻,家乐福被起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7 05:12:06 人浏览

导读:

9点开庭,8点半刘女士就到了铁西区法院门前,陪着她的是丈夫和一位好朋友。“事情都这么清楚了,请律师也没有什么用吧?”2个半小时后,刘女士开始后悔了:“第一次打官司,发现自己真的是什么都不懂。”在庭审过程中,家乐福代理律师的干练,给刘女士留下了

9点开庭,8点半刘女士就到了铁西区法院门前,陪着她的是丈夫和一位好朋友。“事情都这么清楚了,请律师也没有什么用吧?”
2个半小时后,刘女士开始后悔了:“第一次打官司,发现自己真的是什么都不懂。”在庭审过程中,家乐福代理律师的干练,给刘女士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刘女士说,自己还是不会去请律师,原因只有一个,成本太高。
2010年12月,沈阳市民刘女士在家乐福金牛店购买银鳕鱼并在当晚食用后,出现肠胃痉挛、腹泻等症状。其后多次与家乐福方面沟通,结果却让刘女士难以接受。一怒之下,刘女士在2011年4月21日将家乐福告上法庭。昨天,铁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起诉家乐福 索赔38885.3元
刘女士在起诉状中称:2010年12月22日,我携子在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花10.73元购买了2块银鳕鱼(现场标示为银鳕鱼),当晚吃了一块后半小时左右开始肠胃痉挛,症状逐渐加重,恶心、头迷糊、肚子疼得厉害、腹泻……3天里的持续疼痛使得粒米未进……直到半月后还偶有疼痛,至今血压偏低在50-80左右……事后我与家乐福方面的沟通非常令人气愤,他们工作人员态度蛮横无理,丝毫没有解决问题的意思。为此,刘女士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1.购货费用的10倍赔偿107.30元;2.医药费用879元;营养费用4399元;误工费1400元;陪护费2100元;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合计38885.3元。
家乐福承认存在工作失误
在庭审中,家乐福方面代理人韩雪梅律师承认家乐福方面存在一定过错,但拒绝赔偿。
她说:“家乐福的工作人员因为工作失误,错把鳕鱼标签标注为银鳕鱼标签,不过价格没有错。虽然有过错,但是刘女士的病情与标签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谈不上具体的赔偿。”
家乐福方面提供的供货合同中,郑州某水产企业提供给家乐福的鳕鱼单价为24元,而家乐福零售价为21.8元,韩律师解释说:“这一价格是建议指导价,并不是实际进货价格,故出现了零售价低于进货价的情况。”
在鳕鱼的种类上,原被告双方也有很大分歧。在接受法官质询时,韩雪梅表示:“鳕鱼只是一种鱼,而不是一类鱼。”刘女士对此不能接受:“据我所知,鳕鱼种类很多,其中包括很多不能食用的品种。”
那么鳕鱼到底是一种鱼还是一类鱼呢?百度百科中这样写道:鳕鱼通常是指鳕形目鱼类,是海洋世界的大家族,已知全世界鳕科鱼类有50多种。
对于刘女士在庭上出示的多种证据,韩雪梅律师大都以不能证明与刘女士的病情有直接因果关系给否决掉。由于双方都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做好败诉准备
刘女士告诉记者,在决定起诉之前,自己思考了足足有三个月。
她说:“在决定起诉前,我思考了很长时间。我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面对家乐福这样的大型连锁超市,想赢得诉讼是非常艰难的一件事情,赢下来的希望也很小。最后决定起诉,是因为从事件发生后,家乐福方面表现出的态度让我始终无法释怀,他们的蛮横和无所顾忌,超出了我的忍受范围,我虽然只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但是我也有我的权利,有一个身为消费者最起码的尊严。最后决定起诉到法院,实际上就是为了尊严。”
“诉讼要求赔偿金额高,是希望家乐福能够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如果他们不改变不负责任的做法,总有一天是要为此付出代价。在我来说,法院最终的判决家乐福是否赔偿我,以及赔偿多少钱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要通过这样的行为,来唤起更多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让家乐福这样的企业能够学会应该怎样尊重普通消费者。”[page]
律师:部分主张可能得到支持
本报法律顾问谭德明律师认为,刘女士的诉讼主张可能只有部分得到支持。
谭德明律师说:“类似这样的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消费纠纷,大致可以分为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两种。从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来看,认为家乐福超市有侵权行为。”
谭德明律师不看好刘女士胜诉的前景,他说:“有一点很关键,即有没有证据证明,家乐福销售的所谓的‘银鳕鱼’,与之后刘女士的病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这一点不能得到证明,那么刘女士之后的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至于精神赔偿,沈阳在这方面的法律实践中,一般不会超过一万元的标准。同时还有个前提,就是侵权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
不过,由于家乐福已经承认自己的员工存在工作失误,因此谭德明律师认为,法院不排除凭借《食品安全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判定家乐福的部分过错。“这样判决的赔偿金额应该就不会很高了,《消法》中规定,有故意欺诈行为的,按双倍返还。十几块钱的东西,双倍返还的价格依然会少得可怜。可以说,这样的一个诉讼,对于消费者来说,成本还是偏高。”
社会学家:输赢不重要 企业应具社会责任感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张思宁认为,消费者起诉家乐福,最终的输赢结果相比于事件本身的意义来说,已经不重要了。张思宁呼吁,家乐福这样的大型企业应该更具社会责任感。
张思宁说:“家乐福是一个大型的连锁企业,有自己专业的法律顾问,用来维护他本身的利益。而消费者相对属于弱势群体,在起诉的过程中,成本是非常高的。这说明一点,消费者是非常愤怒的,为了维护尊严才能不计成本的将家乐福告上法庭。”
“但是问题恰恰也在这里。很多表面上看起来让人非常愤怒的事情,在很多时候只是道德范畴,在法律层面上却又另当别论,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不过,胜诉与否并不是最重要的。消费者的起诉,代表的不是他一个人,而是代表了整个消费者的集体愿望,在道义上会获得消费者和整个社会舆论的支持。同时,这也说明中国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提高,为了维护个人权益,不惜对簿公堂,这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张思宁同时认为,作为一家大型企业,家乐福的行为,实际上加剧了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她说:“企业不应该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却忽视社会利益,这不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的选择。”(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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