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没有灭火器怎么处罚
导读:
无论从事什么行业,对于消防建筑以及一些器材来说,都是需要在规定区域备置的,如果发现一些店里面并没有灭火器的情况,下面我们该如何进行处罚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店没有灭火器怎么处罚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根据第三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1、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校验、维修、保养、充装和报废,灭火器“带病”工作,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2、使用时没有掌握灭火器的基本操作方法和安全常识,使用方式不当、私自拆卸或使用过期产品;
3、搬运灭火器时动作过大导致瓶体受到剧烈摇晃或猛烈撞击后发生爆炸;
4、灭火器在高温的环境里受热膨胀爆炸,在潮湿的环境中又会导致钢瓶表面腐蚀,使用时承受不住压力而发生爆炸。
1、 一般规定
(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2)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2 、检查
(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A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B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4)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店没有灭火器怎么处罚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灭火器来说,它必须在规定的位置配有并且要检查以及按期的进行维修处理,如果要进行报废的情况下,是需要由灭火器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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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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