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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事故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0 08:13:51 人浏览

导读:

大家在路边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建筑正在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工人们都是需要遵守建筑安全规定的,如果一旦发生事故的话,那么建筑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大家在路边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建筑正在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工人们都是需要遵守建筑安全规定的,如果一旦发生事故的话,那么建筑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建筑安全事故处理

  1、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建筑安全事故分类

  1、建筑安全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并做好相关的救援工作。

  2、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建筑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2人以上),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要求事故单位通知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

  2、事故现场处理:

  (1)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

  (2)事故现场处理事项。

  (3)由市建规委、安全监督站及时完成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问话,作好问话笔录。

  3、责成事故单位于15日内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4、配合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最后通过调查之后对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建筑安全事故处理”全部内容。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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